齊義繼母者,齊二子之母也。當宣王時,有人簡死於道者,吏訊之,被一創,二子兄弟立其傍,吏問之,兄曰:「我殺之。」弟曰:「非兄也,乃我殺之。」期年,吏不能決,言之於相,相不能決,言之於王,王曰:「今皆赦之,是縱有罪也。皆殺之,是誅無辜也。寡人度其母,能知子善惡。試問其母,聽其所欲殺活。」相召其母問之曰:「母之子殺人,兄弟欲相代死,吏不能決,言之於王。王有仁惠,故問母何所欲殺活。」其母泣而對曰:「殺其少者。」相受其言,因而問之曰:「夫少子者,人之所愛也。今欲殺之,何也?」其母對曰:「少者,妾之子也。長者,前妻之子也。其父疾且死之時,屬之於妾曰:『善養視之。』妾曰:『諾。』今既受人之託,許人以諾,豈可以忘人之託而不信其諾邪!且殺兄活弟,是以私愛廢公義也;背言忘信,是欺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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