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进展:投喂者已支付4.8万赔款 球馆方仍未履行赔偿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进展:投喂者已支付4.8万赔款 球馆方仍未履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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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记者从“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事件被告肖某某代理律师处获悉,目前,该案再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而肖某某这边作为投喂者,已经支付了4.8万元赔偿款,但被告羽毛球馆所属体育用品公司仍未履行大部分赔偿款。

案件时间线

经历一审、再审,法院判决投喂者赔偿4.8万

此前,封面新闻曾报道,2023年4月20日,原告吴某某在上海宏博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落地踩到猫肚子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吴某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肖某某赔偿吴某某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这24万余元赔偿金主要构成为:赔偿原告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6月5日,该案再审开庭。

2024年7月24日上午,闵行法院再审宣判,法院认定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80%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肖某某虽然不是流浪猫的饲养者,但作为羽毛球教练应认知到在球馆附近投喂流浪猫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承担20%赔偿责任,即4.8万元。吴某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争议焦点

投喂流浪猫是否算“喂养”?

记者注意到,再审中,就吴某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肖某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及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问题,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吴某某提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351,062.72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投喂者肖某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回应

体育用品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吴某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审理中,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肖某某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官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该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吴某某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了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故吴某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回应

已支付4.8万元赔偿 球馆一方仍未履行赔偿

12月5日,被告肖某某代理律师刘琨告诉记者,该案再审判决后,原被告三方均未上诉,该案再审判决已经生效,“各方都没有上诉,今年10月份的时候,小肖这边就把赔偿款都付给法院了,这边已经履行完毕了,球馆这边赔偿可能一直没履行。”

而在一段由刘琨律师和被告肖某某拍摄的一段视频中,肖某某表示,4.8万元的赔偿,是自己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承担的,在经过反复考虑之后,他并没有选择上诉,现在已经把赔偿款交给了法院,案件已经圆满解决。“现在我已经回到了家乡,继续从事羽毛球教育,非常热爱和珍惜现在的工作和生活,以后遇见需要帮助的小动物,还是会坚持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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