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本月已施行,坚持公共交通公益属性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本月已施行,坚持公共交通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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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式施行。在今天上午的“交通大家谈”节目上,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相关专家表示,《条例》明确公交优先发展导向,坚持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同时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据了解,2023年,全国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380.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293.9亿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要民生事项。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与轨道交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路熙表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从资金、路权、票价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部分城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用地、资金、路权保障力度不足,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还存在差距。”路熙说。

路熙介绍,《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共六章,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立足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实际,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本制度,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条例》还包括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性规定,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秉承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和定位,兼具体系化和针对性,汇聚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践经验和最大共识,也有不少前瞻性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呈现诸多亮点。

路熙介绍,《条例》设立发展保障专章解决公交优先保障不足的突出问题,从规划调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财政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规依据。

《条例》明确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等信息。鼓励提供电子站牌、出行信息等查询服务。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待。

在安全方面,《条例》也明确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占用场站或出入口”“干扰、阻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等八类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同时,对不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擅自中断运营服务、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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