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章第一节宪法概述

宪法第一章第一节宪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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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界限、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
(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
(2) 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该法律即为无效。
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三)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不成文宪法不具备这个特点。
1.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2/3或者3/4以上白多数,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议决。
2.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3.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
宪法的实质特征
1.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现代各国的宪法文本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重要内容。
(1)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2)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3)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2)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3) 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
3.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2)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2.分类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3.内容
(1)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它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
(2)不成文宪法:则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的宪法。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1.提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2.分类依据:这是按照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和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3.内容
(1)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刚性宪法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保障和实施。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2)柔性宪法:则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柔性宪法的好处就是灵活性较强,能适应现实不断变化的需求。
4.交叉:一般来讲,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但有的成文宪法也是柔性的,如1848《意大利宪法》宪法就是这样。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1.分类标准: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挪威王国宪法》。
(2)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现存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瑞典王国宪法》。
(3)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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