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政权案”日前宣判,其中首要分子戴耀廷的刑期以15年作量刑起点,因其认罪获扣减刑期至10年,其余被告则被判监禁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判决向本港各界以至国际社会传递重要信息,宣告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任何人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最终都会被依法惩治,绝不姑息。
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向理解判决。首先,判刑突显案件罪行性质严重,定罪被告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还记得2019年“黑暴”横行,社会充斥打砸抢烧,街头暴力不断。揽炒派计划立法会选举年一气呵成,抢占过半数议席,当中戴耀廷更加规划“揽炒十步曲”,提议无差别否决政府预算案,迫使立法会解散、政府停摆、特首辞职,令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政治及经济制裁。显而易见,揽炒派密谋的并非一次符合民主原则的选举计划,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政变行动,旨在结合所谓议会、街头、国际三条战线夺权。若然戴耀廷等人的阴险图谋成功实践,本地社会、经济、民生将会面对严重冲击,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其次,判决展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以戴耀廷为例,他作为始作俑者,居然于抗辩期间声称自己于国安法生效后角色有限,不会投票否决预算案,亦无法控制或指挥其他人。法官不但未有采纳其辩解,反而在判词中明确指出,他是发起人、初选的组织者和主谋,与案中另外3名被告同属“首要分子”。至于其余被告,法庭表示若果没有他们的参加,计划根本无法展开,裁定他们为“积极参加者”,当中有份发起“墨落无悔”的邹家成等3人,以及具有法律背景的前公民党党魁杨岳桥的情况较为特殊,量刑起点亦较高。
而值得留意的是,判决再次确立国安法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及互补。要知道,本案其中一个争议点是,串谋罪属于普通法之下的控罪,国安法的刑期分级是否适用。最后,法官引用终院吕世瑜的案例,指法庭必须把现行本地判刑法律和原则,与国安法相关判刑的条文一同应用,法庭不应将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则排除在外。法官认同,三级制未必完全适用,但仍然有参考价值,无碍法庭审视立法者如何看待涉案罪行的严重性。正如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所言,判词尊重和符合“一国两制”精神,是十分合理的处理方式。
观乎案件3年多的审讯,法庭审视各方证据,参考不同案例,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制度的严谨与公正,再次展现香港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遗憾的是,判刑结果刚出炉,个别西方政客、反华组织、外国媒体就已经急不及待,肆意抹黑,甚至诋毁判决是所谓“压制自由言论,监禁民主倡议者”。归根究底,这些人既不关心判词内容和法律原则,还要司法机构特事特办,无罪释放,这种“鸡蛋里挑骨头”的思维方式正正隐藏了他们的傲慢与偏见。
总括而言,事实胜于雄辩,所谓“初选”根本等同鼓吹革命,是彻头彻尾的政变行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便放诸四海,包括美英在内的国家及地区都不会纵容如此大规模的颠覆行动。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者就要承担刑责后果,个别人士或团体理应更加尊重香港司法制度,而非蓄意破坏及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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