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时车轮碾压门店台阶后发生争吵“气死”人,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倒车时车轮碾压门店台阶后发生争吵“气死”人,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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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吵架气死人”案,相关案情显示,2021年4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离石区凤山路袁家庄安置楼的临街商铺内,看见有车辆倒车时车轮碾压其门店前台阶,出来制止后,与驾驶员王永某发生争吵。在现场指挥倒车的王永某父亲王振某见状也上前与任某某争吵,且任某某与王振某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振某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显示,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另外,由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两万四千余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图/受访者提供

【1】被告家属将再次提起上诉

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离石区凤山路袁家庄安置楼的临街商铺内,看见有车辆倒车时车轮碾压其门店前台阶,出来制止后,与驾驶员王永某发生争吵。

在现场指挥倒车的王永某父亲王振某见状也上前与任某某争吵,当王永某驾车再次起步离开时,任某某以倚靠车身、将车门拉开、强行坐入车内的方式,阻拦王永某驾车离开,期间双方继续争吵,且任某某与王振某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振某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王振某符合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因风湿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生前与他人发生争执的事件是其风湿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监控显示,王振某的手触碰到任某某左肩部,任某某有身体向后移动的动作,以及任某某向王振某方向挥舞的动作,无法证实任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振某胸部的情形。

另一视频监控显示,任某某在车头拦住车辆后,与王振某争执期间,有向在其身旁的王振某推搡的动作,同时王振某的身体向后退了一步,无法证实任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振某的情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其门店台阶被碾压为由,采用靠车身、拉车门、强行坐入驾驶室的方式拦截他人,并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引起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王振某符合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并发心脏显著增大、心功能不全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争吵、推搡等纠纷过程可构成王振某心脏病发作死亡的诱发因素,故本院确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任某某按责任比例6:4承担赔偿责任,即由被告人任某某赔偿4万余元的60%计款,即两万四千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另外,由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两万四千余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中任某某的辩护律师李二权告诉九派新闻,任某某家属对此判决并不满意,将继续上诉,“当事人现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2】“吵架气死人案”时有发生

九派新闻查询发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也曾审判过一起类似的“吵架气死人案”。

据法治日报,2022年1月,70岁的王某前往家门口的超市买菜。该超市由个体工商户郭某经营。当天,郭某及丈夫刘某、婆婆刘老太3人均在店内。9时37分,王某进入店内。在购买豆腐时,王某与刘老太发生口角。看到母亲与人争执,刘某也加入进来,开始对王某指指点点,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店主郭某对双方均进行了劝阻,但无效。

监控画面显示,9时41分,刘某情绪更加激动,走到货架另一侧后又冲向王某,被郭某劝阻后,刘某依旧不断用手指向王某。后郭某与王某一起向店外走去,王某在前,郭某在后。

9时42分,监控显示王某突然晕倒在货架旁的空地上,而此时刘某依旧用手指向王某,店主郭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10时08分,民警到达现场,此时王某依旧躺在地上。经民警要求,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距离王某晕倒已过了40分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被诊断为“院前死亡”。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不断用手指向王某,致使其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后,晕倒猝死,双方的争吵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晕倒后,刘某应当对其负有救助义务,但其在王某晕倒后依旧不依不饶,放任其不管,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刘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而王某作为将近70岁的老人,本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明知自己曾患心肌梗塞且年事已高,情绪不宜过于激动,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自身情绪导致突发疾病晕倒猝死,应当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7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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