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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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

二、犯罪预备形态

概念: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工具,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

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要成立犯罪预备形态,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意图,主观犯罪意图是犯罪预备形态与一般日常生活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其要害之处,也是刑罚处罚预备犯的主要依据。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在客观上必须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分为两类:即为犯罪准备工具和为犯罪制造条件。

(三)行为停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预备阶段。

(四)行为人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犯罪预备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积极希望预备行为能发展成实行行为的,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其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就停止下来,或者是预备行为虽然实施了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形态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实行犯罪就是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具备实现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可能性的行为;在后果层面,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其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现实的危害和威胁。

(二)犯罪未得逞

对于犯罪未得逞,我国刑法理论采用构成案件齐备说,该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即认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本意的客观情况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能既遂从而停止犯罪的原因。这一特征表明,犯罪未得逞不是出于犯罪人的本意,而是由其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重要区别。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有三种:1、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2、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

分类

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形态

概念: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分类

(一)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

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的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下来呈现出预备或尾随形态。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2、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所谓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情形。

3、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自动的原因

必须具备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所谓中止的自动性,应被理解为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即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阻止下,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具体来说,自动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或以为自己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行为,不再继续犯罪。

4、中止行为具有彻底性

所谓所谓中止行为的彻底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要彻底放弃犯罪,而不是暂时停下来等待犯罪时机成熟之后再继续犯罪。

(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

特征:

1、行为发生在实行阶段并有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而且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既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故意杀人案件中已经致人重伤并有可能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形。

2、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不仅表现为放弃犯罪活动,还应该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中止行为的自动性

犯罪中止的最大特点就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因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也必须具备中止的自动型特征。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的情形。及行为人主动决定中止犯罪,而不是基于外界原因被迫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之前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说只有未发生任何结果的场合才具有这种有效性。

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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