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两个儿子都判给了母亲,长子满八周岁后又表示想与父亲生活,称父亲陪自己玩,而母亲却限制自己吃零食。父亲王先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审理后,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最终驳回了父亲的诉讼请求。
2018年,赵女士和王先生协议离婚,6岁的长子东东和1岁的次子辰辰都由赵女士抚养,王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2022年6月,东东被父亲接走探望后,便一直在父亲王先生家中生活。2023年1月,王先生起诉了前妻赵女士,要求变更东东的抚养权。
虽然东东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法院还是委托了社工机构对其开展社会观护。报告显示,东东性格内向,与母亲、弟弟交流时活泼幽默,他表示愿意和父亲生活,原因是父亲陪他玩耍、对作业和辅导班要求不高、保姆做饭合胃口,而母亲对他学习要求严格、限制吃零食和喝含糖饮料,且东东觉得,母亲对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低。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将东东接走长期生活,此行为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东东近一年没有见到母亲,难以判断东东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
此外,法院从社会观护报告中无法认定赵女士存在不利于东东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对于孩子的严格要求有利于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虽然东东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是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未审庭法官刘艳辉介绍,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征询其意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有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人民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审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确定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