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否认教师掌掴学生,称是制止学生打闹,律师: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

小学否认教师掌掴学生,称是制止学生打闹,律师: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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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安徽安庆依泽小学做课间操现场,偶然拍到一名教师掌掴学生。

次日晚,安庆市依泽小学发布情况说明称,近日,网传我校教师掌掴学生,经问询两名当事学生及向周边同学了解核实并比对网传视频,系学校两名学生在做课间操时打闹,该老师发现后进行口头提醒,并在提醒无效后,做出抬手制止学生打闹的动作,并不存在掌掴行为。

安庆市依泽小学发布情况说明。图/安庆市依泽小学

30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九派新闻,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学校、教师的职权,是保障他们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赵良善表示,虽说我国法律和相关文件明确了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但教育惩戒权在现实中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发挥其作用,一些教师面对违规学生仍存在不敢管、不想管、惩戒失当等问题。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范围、法律边界等还尚待明确,教师如果把握不好惩戒力度和处置方式,可能引发矛盾和伤害。因此,准确理解和有效运用教育惩戒权,是支持教师正常行使惩戒权、促进教育管理科学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方面。

其称,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必须基于教育目的。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脱离法律框架,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程序正当、客观公正。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将教育惩戒的举措划分为三种:警告性惩戒、劳动性惩戒、剥夺权利性惩戒。

赵良善指出,行使教育惩戒权决不是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教师不得实施击打、刺扎等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实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强迫学生反复抄写或做不适动作、刻意孤立学生等间接形式的变相体罚,同时,在教育惩戒中禁止一切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辱骂或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也不得因为个别学生违规而惩罚全体学生。不然,教师的行为则逾越了惩戒权的边界,异化为违法犯罪。

具体到本事件,如果教师掌掴学生,属于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的情形,逾越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构成体罚学生,依据上述《教师法》的规定,教师面临处以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责任。

赵良善呼吁,真正发挥好教育惩戒权的作用,单靠教师和学校一方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其一,有必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教育惩戒的规范体系,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原则、情形、措施、程序、责任与救济等具体事项,换言之,明确教师惩戒权的边界。继而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措施。其二,教育惩戒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家长和社会的理解、支持与包容。平常要加强宣传教育,重视家长与学校在惩戒问题上的交流与联动,让家长和社会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以达到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进而为学生创造一个更加积极、健康、温暖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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