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七问详解“居住权”

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七问详解“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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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备受关注。《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办法》对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其中,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等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规规定,《办法》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且该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确认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什么是居住权?为什么要制定居住权登记政策?《办法》对居住权作了哪些规定?10月2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题1: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问题2:制定居住权登记政策的目的又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增设居住权,既丰富了用益物权的种类,又回应了让住宅房屋更充分发挥其保障居住、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呼声,尤其为破解老年人处分不动产物权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居住权益等现实诉求的难题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实现群众现实诉求,落实司法判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

问题3:居住权和房屋租赁的区别?

虽然居住权和房屋租赁都保障了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但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权利:一是权利性质不同。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主要是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租赁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通常以订立租赁合同的方式实现,不具备物权效力。

二是期限不同。居住权相较房屋租赁而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未对居住权的期限做出限定,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表示,期限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而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三是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使用为例外。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承租人需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

问题4: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是否会对房屋买卖抵押有影响?

《办法》明确,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问题5: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有何要求?

《办法》中也进行了明确。由于设立居住权与将房屋出售相比,对占少数份额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权益影响较大,他们既不能因为设立居住权直接获得对价补偿,同时可能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这套房子。因此,试行期间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问题6:同一住房能否同时设立多个居住权?

借鉴“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办法》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问题7:为何暂未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办法》暂未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是:北京市正在稳妥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需几年时间才能完成。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生活资料,具有强烈和鲜明的人身属性,以及生活必需的保障性。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则上按户确权登记,户内成员相应的物权和生活保障性已充分体现。因此,《办法》明确北京市居住权登记的客体范围“应当为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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