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督学罗钊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罗钊在担任宿松县程集中学校长、宿松中学校长、驻宿松中学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1.06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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