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分一比一兑换iPhone手机,一网友注册多个微信账号购买某平台小程序各类“盲箱”,结果平台却变更了积分兑换规则,积分不能直接换手机了。
买家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一怒之下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10月18日,记者从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例。商家自行改变“盲箱”积分兑换规则,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购买“盲箱”赚积分后兑换手机
不料商家突然“不干了”
2023年1月至3月,两个月间,消费者易某通过自己及丈夫名下多个微信,在某科技公司旗下小程序注册账号,并多次在小程序内购买各类“盲箱”商品。
其中,“超级王炸盲箱”单价1899元,“超级积分盲箱”单价3800元等,购买后,他们获得了相应物品及积分。获得的积分可在小程序内兑换手机等物品,其中兑换iPhone14的128G版本需扣除5280积分。
在此期间,易某成功兑换多部iPhone14手机。2023年3月6日,易某试图再次通过积分兑换iPhone14手机,结果兑换发生障碍未能成功,积分退还至易某账户。2023年3月11日,“某趣盒”小程序发布公告显示,积分商城积分使用规则变更为按比例抵扣现金使用。
易某认为科技公司玩不起了,自行变更“积分一比一兑换苹果手机”的规则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按照积分对应的金额予以赔偿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是诉至青羊法院。
法院:消费者享有案涉积分的
支配权益和处分权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通过在小程序销售各类“盲箱”,并赠与消费者不同程度的积分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商家与消费者存在买卖关系以及特殊赠与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这起案件中,易某并不是无条件获得积分,而是根据商家制定的规则去购买“盲箱”或邀请新用户等才能获得积分。
某科技公司对外发布的“盲箱”玩法显示,购买“盲箱”不仅可获得实物类商品,还可获赠一定积分,积分可兑换商品。积分明细显示,在2023年3月6日积分兑换发生障碍后,某科技公司将积分退还至消费者账户。
消费者想要的并不是积分本身,而是希望通过积分兑换相应的物品。某科技公司将积分赠送或退还至消费者账户并不意味着赠与义务的履行完毕,积分仅仅是实现赠与的一种媒介。
案涉积分是一种具有可期待性的民事财产权益,积分在商家交付消费者后这种财产属性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在积分规则限定的条件内对积分享有支配权益和处分权能。积分的兑换不同于一般等价物,其可兑换的范围和条件受到积分规则限制。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应当对外公布上述限制性条件而并未公布。积分规则一般由商家单方面制定和解释,属于格式条款性质,商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判决:科技公司败诉
应按积分1∶1赔偿5万余元
虽然易某未提供案涉小程序的积分兑换协议或规则,但根据易某此前多次兑换成功的订单记录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可以认定案涉小程序在2023年3月11日前确实存在“一比一兑换苹果手机”的规则,并且该规则已通过平台为消费者所知晓和使用。
在本案中,结合兑换记录来看,易某主要目的系通过积分兑换苹果手机,商家也正是通过“一比一兑换苹果手机”作为主要促销手段和措施。因此,商家应保证规则的稳定性,在消费者依据积分规则进行兑换时,应保证消费者的兑换目的。
现在,某趣盒小程序中的用户积分最高只能按照10%的抵扣比例进行兑换商品,易某已无法实现其兑换目的。某科技公司应基于合同关系,按照2023年3月11日前的积分兑换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对易某案涉账号的积分按照一比一赔偿可期待利益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科技公司按照积分一比一向易某赔偿损失50600元。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提醒:
网络消费者购买“盲箱”需谨慎
法官提醒,在日常消费中,商家常采用消费换积分的形式来增加消费者粘性,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奖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更是借助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利用“盲盒”等新颖形式来扩大销售规模,一旦出现随意变更积分兑换形式会导致众多消费者权益受损。
因此,商家在制定及调整积分兑换规则时应当本着公平、诚信且符合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原则。在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商家擅自变更积分兑换规则属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盲箱”应当结合自身需求合理消费,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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