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封面新闻报道,陕西省白水县男子党文杰被冒名顶替25年,在已更改顶替者王新利的相关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发现对方疑似仍使用原身份贷款、注册公司,并涉及80多万欠款和多项经济纠纷。
更新信息后,王新利是否可能继续使用原身份?顶替者所做的一切行为由原户主还是顶替者承担责任?10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连线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亚川、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媛媛解读案件详情。
冒名顶替、双重身份的可能成因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身份证信息管理技术较为落后,各地的身份证数据库不统一,跨区域的信息共享较少。这使得有不法分子能通过非法手段申领第二个身份证,尤其是在申请异地户口时可能通过造假获得新的身份信息。同时,由于信息化手段不足、信息公开渠道不畅、招考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冒名顶替入学现象时有发生。
1999年,王新利顶替党文杰学籍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12年,党文杰“想尽快解决此事,为女儿上户口”,选择私下调解,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更改了王新利的身份信息。
但事后他发现,王新利疑似仍在使用原身份证贷款、注册公司。
关于此种情况的出现原因,温媛媛律师指出,当时的身份信息可能存在系统更新缓慢或各地数据同步滞后等问题,导致冒名顶替者在某地更改身份信息后,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旧的身份信息。同时,不同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可能使用各自独立的身份信息系统,导致冒名顶替者在某个系统中更改信息后,其他系统未能及时同步更新。
沈亚川律师认为,不排除王新利利用已经掌握的党文杰身份信息,重新办理“党文杰”身份证。若以此开通信用卡借贷,属于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借贷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责任,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可能面临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此外,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如民警存在故意为王新利办理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将因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遭受行政处分。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并受相应刑罚处罚。
更改信息前的行为归属问题
2019年,在发现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贷款并欠款后,党文杰向相关银行举报反被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因“被告党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由其本人归还欠款,缴纳诉讼费。
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的一切活动,应由顶替者王新利还是被顶替者党文杰承担责任?
沈亚川律师明确表示,应该由王新利承担。首先,对于王新利的冒名行为,需要区分该冒名是否具有识别重要性,即是否对身份识别有重要影响。若冒用身份的行为仅涉及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则该行为直接对王新利生效,与党文杰无关。若涉及较为重要的事项,比如贷款,法院会参考“无权代理”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法院将依据党文杰在王新利与银行签订信贷合同是否予以追认作出判断。若未追认,则该合同自始无效,党文杰作为被代理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由王新利向银行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此种途径,党文杰的诉讼负担较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党文杰追认的责任在对方。
其次,党文杰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进行自我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王新利利用“党文杰”身份证与银行签订的信贷合同,党文杰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即可免除相应法律责任。合同被宣告无效后,银行会追究王新利的缔约过失责任。
但在程序上,需要党文杰尽到举证责任,证明合同签订者并非本人,以及王新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银行已经起诉,党文杰也需要举证证明借款人并非自己,法院查实后,可能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但在此案中,党文杰并未出庭提出抗辩意见和相应证据,法庭只能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做出相应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现行户口登记管理的问题
温媛媛律师指出,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是一项动态化、长期性的工作。
自2014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加入指纹、人脸识别等技术,对居民身份证号错号、重号、假号,一人拥有多个身份证的问题进行清理。
2021年,《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审核户籍管理业务。对于补录户口和注销户口恢复,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等业务,公安机关除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还应当进行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形成比对和走访调查书面材料,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但目前,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依然存在漏洞和问题。沈亚川律师表示,行政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尚不够充分,身份审查方面还需要更严格。且“冒名顶替”纠纷在法律实操方面有难度,存在证据收集难、追诉时效限制、赔偿标准模糊等问题。最后,法律监管方面力度还不够,尤其在地方区县,在户口、身份证办理方面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
沈亚川律师也特别指出,在人脸识别技术愈发普及的当下,多重户口的问题理论上应该得到有效遏制。但目前的法律法规能否跟上人脸识别技术的高速发展仍是问题。一是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否依赖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得到良好的处理,若不能,则需进行解释、完善;二是,对于可能存在的规避人脸识别技术违法办理多重户口、多重身份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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