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正确就业观,推动全社会形成更加包容平等的就业环境,帮助广大青年群体在择业时有更多选择、尽早实现就业,9月2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工作党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放宽了高校毕业生报考和应聘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岗位的条件要求,明确:
上海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同时,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此外,《通知》规定,报考上海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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