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人之上 第六章 新成员:与众不同的计算机
6.4承担责任
这一节探讨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信息革命带来了全新的政治和个人现实,人类在仍有控制权的时候需要为正在做的事情负责。以科技巨头为例,指出它们在信息革命中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还讨论了新技术给税收等领域带来的复杂挑战,如在信息经济中如何确定税收对象、如何衡量价值以及国家应如何应对从货币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等问题。
下面详细解读:
先指出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政治和个人现实,人类目前仍能控制并塑造这些现实,因此需要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并承担责任。比如科技巨头如 Facebook、亚马逊、百度和阿里巴巴等,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例如,它们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游说,以保护对其有利的法规,如美国 1996 年《电信法》第 230 条,这使得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左右政策走向。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计算机网络。例如,乌拉圭公民每日与众多没有在乌拉圭实际存在的公司在线互动,Google 为其提供免费搜索,字节跳动(TikTok 的母公司)提供免费社交媒体。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进行社交、购物等,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接着以 Facebook 等科技巨头为例,说明它们将责任推给客户、选民、政治家和监管机构的做法,同时指出科技巨头不仅受客户和政府法规影响,也在塑造这些因素。
然后阐述“顾客总是对的”和“选民最清楚”的原则存在问题,因为人们实际上并不完全了解新技术网络及其后果,以金融领域为例说明技术的复杂性和快速变化使人们难以理解,如区块链加密货币等。
接着以税收为例,讨论新技术给税收带来的挑战,包括在网络空间中确定税收对象、重新定义“关联”概念、确定具体征税内容以及信息交易可能导致的复杂情况,如信息交易与政治权力的交换等。
最后提出在信息经济中,货币经济的税收体系可能过时,国家需要思考如何应对从货币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如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可作为一种参考。
下面讲文中的故事:
科技巨头在信息革命中的责任问题:Facebook 被指责在反罗兴亚运动中制造社会和政治混乱时,以“我们只是一个平台,做客户和选民想要的,不强迫任何人使用服务且不违反现有法律”为由推卸责任。科技巨头如 Facebook、亚马逊、百度和阿里巴巴等不仅不是客户和政府法规的顺从仆人,还在影响这些因素。它们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游说,以保护对其有利的法规,如美国 1996 年《电信法》第 230 条,该条款使 Facebook 等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免责。例如在 2022 年,科技公司在美国和欧盟的游说费用超过了石油、天然气和制药公司。科技巨头还能影响人们的情绪系统,控制客户和选民的意愿。
新技术对税收的影响:传统上,人们和公司只在实际所在的国家纳税。但在网络空间增强或取代物理空间,以及越来越多的交易只涉及信息转移而非实物或传统货币时,税收变得复杂。例如,乌拉圭公民与许多没有在乌拉圭实际存在的公司在线互动,这些公司为她提供各种服务,如 Google 提供免费搜索,字节跳动(TikTok 的母公司)提供免费社交媒体,其他外国公司向她投放广告并从科技巨头购买个人信息和广告空间,科技巨头利用从用户那里收集的信息开发新的 AI 工具并出售。那么这些与乌拉圭公民的交易是否应该在乌拉圭纳税呢?有人认为应该,因为乌拉圭的信息帮助这些公司变得富有,且它们的活动损害了乌拉圭纳税企业。但科技巨头认为没有在乌拉圭有实际存在或货币支付,不应纳税。为解决税收难题,有人提议重新定义“关联”概念,即基于数字存在来确定税收关系,就像壳牌和英国石油公司向产油国纳税一样,科技巨头应向提取数据的国家纳税。然而,确定具体征税内容也很困难,比如乌拉圭公民通过 TikTok 分享的猫视频被字节跳动用于训练 AI 并出售给南非政府,乌拉圭政府如何确定是否征税以及如何计算份额?甚至可能出现科技巨头用信息与政治家进行交易,如提供选民信息、调整算法以帮助政治家赢得选举,换取放弃数字税方案和通过保护隐私的法规,这是否是贿赂呢?随着信息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以信息交换进行,货币经济的税收体系可能过时,国家需要思考如何应对。
标题“TAKING RESPONSIBILITY”即“承担责任”,强调了在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信息革命中,人类以及科技巨头等各方都需要承担责任。人类需要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并明智地塑造新的现实,而科技巨头不能将责任推给他人,应在信息革命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共同应对信息革命带来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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