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中院审理了一起无人机喷洒农药致害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6日下午,许某乙雇请祝某操纵无人机为其耕种的水稻田喷洒除草剂。在喷洒农药期间,许某甲的妻子阻止祝某,并提醒祝某不要喷到她家田里,祝某、许某乙未予理会。之后几天,许某甲发现其种植的芋头出现受害症状。经专家研究于2023年5月8日出具《农药药害调查报告》,认为芋头属于除草剂药害。许某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乙、祝某赔偿损失。2023年9月19日,经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许某甲的减产损失总价值为16511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乙购买除草剂,祝某按照其要求完成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关系,被告祝某为案涉植保无人机所有人,并持有植保无人机培训合格证。结合现场周边环境,当天风速、风向,无人机飞行轨迹、喷洒农药雾化程度以及田块的相对位置等情况,能够推定祝某操作无人机喷洒的农药会发生飘移,其喷洒农药的行为与芋头减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许某乙作为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且在许某甲妻子劝阻下仍坚持喷洒农药,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祝某作为无人机操作者,其在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时未考虑天气、风向等因素导致农药发生漂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定许某甲种植芋头的减产损失总价值为165110元,但鉴定并没有明确减产损失全部由除草剂导致。从喷洒除草剂至鉴定时已超5个月,其间天气、降雨、病虫害、后期的照料等因素均有可能导致芋头减产,故该减产损失不能全部认定为许某乙、祝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认许某乙承担5%的损失,祝某承担20%的损失,许某甲自担75%的损失。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智慧农业的发展,无人机技术开始应用于农田测绘、农药喷洒、施肥播种,为农民减少了体力劳动和耕种成本,提高了种植效率。无人机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考虑天气、风向、时间等综合因素,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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