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小区内坠井身亡,律师称相关责任人最高面临7年以下刑期,女童爷爷发声

8岁女童小区内坠井身亡,律师称相关责任人最高面临7年以下刑期,女童爷爷发声

00:00
06:12

9月21日,西安天地源龙湖春江天境小区发生一起坠井事故,一名8岁女童不幸遇难,在网上引发巨大关注。

涉事消防水井

9月23日起,西安高新区一女子在网上陆续发布多条视频称,其8岁的女儿于9月21日失足掉进小区的消防水井中溺亡。其称,该水井约七八米深,事发时井边未设置警告标识,仅有“两片薄薄的遮盖”。该女子还在视频配文中表示,小区物业在事发后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并未采取现场打捞等任何救援措施。

据封面新闻消息,事发后,女童妈妈崩溃大哭:“我花400万买的房子,这么高档的小区,为什么这里有个井不盖井盖啊! ”

女童父亲对水井安全性提出质疑:井盖不合格,没有防护网,井下也没有攀爬梯。

9月24日下午,泽亨律师张江涛就此事发声:相关责任人最高面临七年以下刑期。

【律师解读】

物业公司仅用三块胶合板掩盖井口,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推定为有过错,对该起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能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女童家属可以向物业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上述规定表明消防水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应由管理人即小区物业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件中,物业公司仅用三块胶合板掩盖井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推定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1183条规定,女童家属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未尽到监管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构成该罪,相关责任人员会被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9月25日,据江北融媒消息,坠井女童的父亲表示不接受私了:“我只要给我女儿讨一个公道。”

据多家媒体报道,事发时多位业主跳入井中接力救援,最终将女童抱出来。对此,女童的爷爷发声感谢:“感谢咱们小区里好多英雄,自发地去救了孩子,我非常感谢他们。”

另据红星新闻消息,记者从陕西西安市高新区了解到,针对一小区内8岁女孩坠井一事,高新区已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高新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在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高新区方面表示,对这起事件的发生深感痛心,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全区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整治风险隐患。

公开信息显示,该小区为2022年建成交付,物业服务公司为龙湖物业。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天地源龙湖春江天境项目位于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生态城板块,梁家滩国际学校北侧,总建筑面积11万平米,容积率2.0,绿化率35%,规划14栋9-11层洋房住宅,总户数740户。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