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查网约车”风波:便装执法的边界在哪里?| 新京报专栏

“女子查网约车”风波:便装执法的边界在哪里?| 新京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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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合肥一女子便装乘网约车时“亮证”查车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据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安徽合肥一名网约车司机发视频称,9月20日,一女子乘坐其营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亮证”自称运管工作人员,要求网约车司机出示营运证件。

彼时,司机史先生表示,要两人才可以执法,因此拒绝出示证件,不久后,其网约车账号被封禁。为此,史先生质疑对方滥用职权。

9月2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发现焦某某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研究决定,给予焦某某警告处分,调离岗位。

从舆论反馈来看,当地简短的通报和对涉事女子的处置方式,非但未能定分止争,反而引发新一轮质疑:“不当执法”的定性,究竟是“有执法权”但“程序不当”?还是本身就无执法权,源头就“主体不当”?纵览新闻还发文表示,对任性的公职人员不能“自罚三杯”了事。

网民和媒体较真的追问,并非小题大作。这些常见问题,恰恰影响甚至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在面对真正严格执法时该如何有效配合,在面对不当执法时该如何自我保护,当受到不当执法侵害时又该如何寻求合法的救济等关键问题。

每一宗从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的执法争议,都是最好的法治教材和守法指南。相关讨论和互动,有助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厘清各自的权责,在法治的框架内守好各自的边界。

执法者须具备法定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必须具备合法性,这是行政法治最具基础性的原则。“合法性”的意义,一方面,是保障行政执法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则是维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概括起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具体体现三个方面,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执法者首先应是适格主体,即执法者必须具备法定的执法资格和权限。如果是便装执法等特殊情况,执法人员在进行便装执法前也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授权,确保行动的合法性。但从这一个案来看,焦某某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存疑。

据潇湘晨报报道,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网传视频中的女子并非该支队执法人员,而是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理论上她是没有执法权的,不知道她为什么说她要执法。”

按照上述说法,那么,焦某某仅仅是交通运输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而非执法人员。这也可以解释在另一段视频画面中,司机质疑该女子执法合理性,女子为什么会回应:“我不是执法,我只是作为一个乘客”。

如果采信该女子所称的“只是作为一个乘客”的说法,那么,当地通报中关于焦某某“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的表述,则有待商榷。

毕竟,“乘客”并无执法权。焦某某作为乘客,其打车是个人行为,与其单位无关,也无需她的工作单位来定性“不当执法”。

平等对待每个个体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中,如果焦某某曾对网约车司机表达了“执法”言论并有相关行为,则她可能涉嫌冒充国家执法人员。不管焦某某身份为何,只要她涉嫌冒充国家执法人员,与普通人冒充国家执法人员在违法性质上并无二致。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试想,如果一个网约车司机冒充交通执法人员对其他司机进行“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置?依其行为和危害后果,或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启动刑事追责。

凡可依法认定为假冒国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人,均因平等适用,而不论行为人是何身份。

回到此事去看,当地对焦某某的“警告”是行政内部处分,“调离岗位”的处分也难言严厉。一旦焦某某的行为可被认定为假冒国家执法人员,那在行政处罚和刑事究责上,违法行为人至今仍未被事实上处理。

换言之,众声喧哗中,网民的诉求甚至都不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而是去除违法行为人特殊身份,平等对待就行。

便装执法也需遵循正当程序

除了主体合法外,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还要求内容合法。也就是,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合法有效,且执法内容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具体到此次事件,即便是适格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的执法目的,方可要求网约车司机配合查验。执法行为不能因为着装改变而降低执法标准。

与此同时,执法还需遵循正当程序,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性要求。如单独一人进行执法,就不符合行政执法关于执法人数的要求。

此事中,网约车司机就此提出质疑,恰恰说明该网约车司机的法治意识。尤其是该网约车司机的正当程序意识,较作为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焦某某更高。

因此,事发后,作为焦某某的单位,应该做的,不是试图以内部处理的方式来平息舆情,而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置,态度鲜明地呵护这种敢于较真行政执法合法性的法治土壤。

同时,还要通过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大对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如此,方能以具象化的尊法、守法、护法,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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