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
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
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
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
其他从重情形。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为了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证协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中证协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该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中证协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中证协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该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中证协针对情节较轻、一般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中证协针对情节较重、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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