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数据、干扰在线监测……四川通报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篡改数据、干扰在线监测……四川通报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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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月2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标准限值为30毫克每立方米,“粉尘浓度连续检测仪”设备铭牌量程为100毫克每立方米,工控机“设备配置”粉尘量程却显示60毫克每立方米。经查,2024年1月9日11时20分,该公司第三方运维人员擅自将设备粉尘量程从100毫克每立方米调整为60毫克每立方米,导致监测到的粉尘浓度比实际减少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甘孜州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案

5月10日,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孜州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气管路上安装有胶瓶。经查,胶瓶内装有呈黑色固体状的催化剂,用于干扰烟气在线监测,造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值偏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已于6月18日立案侦查,并于8月15日移送给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审查办理中。

案例三:达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5月9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达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3月25日,该公司窑尾排放的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为避免持续超标,该公司员工多次将窑尾在线监测设备调整到维护状态,并通入氮气,导致窑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含量在线监测数据长时间趋近于零值,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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