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故意挑衅公交,若有损失谁来承担?” 武汉普法讲师团倾听公交员工法律疑惑⑥

“电动车故意挑衅公交,若有损失谁来承担?” 武汉普法讲师团倾听公交员工法律疑惑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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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公交车前故意急刹挑衅,若司机追尾或刹车导致乘客受伤,责任如何划分?”9月9日下午,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第六场调研活动在公交三公司热烈展开,从事公交驾驶20余年的刘勇提出了他的困惑。

这场调研活动的开展,旨在让普法讲师团走进武汉公交职工,倾听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深入了解职工的法律需求。律师成员针对调研中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形成课件,择期回到公司开展普法宣讲活动。

调研座谈会现场。图/九派新闻记者 曾怡婷

现场10余位一线驾驶员、技工代表和一线管理人员代表分别围绕他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李根、周静雯、陈雅君和罗丽四名律师参会,并对职工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刘勇提到,公司多位驾驶员反映,不少电动车未按规定走非机动车道,而是行驶在机动车道或公交专用车道。有时,电动车骑行者发现后方有公交车时,会故意做出挑衅行为,如在公交车前方左右摇摆或突然急刹。

“面对这种情况,为确保行车安全,我们不得不采取制动措施。”刘勇表示。由于这些挑衅行为往往是突发性的,他们很难预测何时会发生。如果司机反应不及或反应过度,可能导致车内乘客受伤或追尾,“如果追尾或因其产生车内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一线驾驶员刘勇。图/九派新闻记者 曾怡婷

随后,在问题解答环节,普法讲师团成员、来自湖北君松律师事务所的陈雅君律师表示,如果电动车主确有故意挑衅行为,那么其行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交通。尽管这类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潜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在连续多次遇到此类情况时,驾驶员选择报警是合理的应对措施。

她说,处罚措施一般以发生的实际后果及具体恶劣情形来判断。如果前车的挑衅动作涉及侮辱、恐吓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可能会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前车的挑衅动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则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挑衅动作导致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会后,陈雅君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说,“通过和公交一线员工的面对面交流,了解了他们在实际工作当中遇到的诸多困惑。他们希望在保障安全正常驾驶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导致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陈雅君律师。图/九派新闻记者 曾怡婷

她表示,她和讲师团成员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讲解,接下来他们也会把相应的案例进行汇总,针对性地准备普法宣讲。后期还会有五场普法讲座,希望能帮助公交职工更好地安全驾驶,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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