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未来服务业如何进一步扩大开放

中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未来服务业如何进一步扩大开放

00:00
08:06

时隔三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再次更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9月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显示,与2021年版相比,最新版的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同时也意味着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

就此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季剑军和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新兴经济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大伟对新版负面清单实现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清零”也进行了详细解读,他们强调,当前,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对制造业实施外资准入限制,甚至部分发达经济体仍然对制造业实施一定的外资准入限制。《负面清单》标志着我国制造业的开放水平不但在发展中国家中明显领先,甚至高于相当一部分发达经济体,是履行“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这一庄严承诺的最生动表现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后,未来我国在服务业领域如何进一步扩大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应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

其进一步提到,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

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