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美容美发领域违法案例:滨江某美容美发店诱导充值7000元、使用过期清洁液,被罚6万元

浙江发布美容美发领域违法案例:滨江某美容美发店诱导充值7000元、使用过期清洁液,被罚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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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向消费者推荐充值套餐7000元,并使用过期毛发清洁液,罚款6万元;萧山区某美发店超额发放预付卡、经营过期化妆品,罚款5.8万元;金华某美容馆虚假宣传,罚款10万元……

9月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近期美容美发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执法亮剑护民”行动,针对大家日常生活中关系生命健康及普遍诟病的“头疼小事”,尤其是美容美发预付式营销乱象,开展深入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重点违法案件。

以下为今天公布的美容美发领域违法案例:

一、杭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诱导充值、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3月25日,杭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诱导超额充值、使用过期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化妆品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杭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虚构育发项目销售价格,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向消费者推荐充值套餐7000元。经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将超额充值钱款全额退回。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名为“焕植毛发清洁液”的化妆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7日,至案发时已经严重超过有效期限。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超额发放预付卡、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4月30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美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超额发放预付卡、经营过期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化妆品并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媒体曝光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违规经营预付卡、价格欺诈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对经营的美容服务项目以“疗程”为单位收费,疗程计数标准,由员工主观判定,无任何客观依据也未明示于消费者。当事人将过期的109支染发膏和4瓶护发产品与有效期内的同类产品混合存放,并使用部分过期产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另查明,萧山区商务局责令当事人1月24日前整改预付卡超额充值问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仍超过2000元,逾期未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院刷单炒信案

6月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美容院美团店铺刷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8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余姚市某美容院进行检查,对当事人涉嫌刷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开设店铺,并交由运营团队管理。为提高销量,烘托人气,2023年8月至11月当事人让运营团队及其朋友、美容师对该平台上的店铺销售的美容项目进行多次刷单;同时,通过运营团队关联其他美团店铺的热销项目,实现销量数据共享,营造单品热销80余万件的假象。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刷单19单、虚构热销项目1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5月22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理发店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理发店开展检查,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3月26日开展充值“砸金蛋”活动,消费者每充值满500元即可砸金蛋一个。当事人通过店内易拉宝对外宣称该活动“特等大奖:苹果15+128G 一等奖:电瓶车一辆 二等奖:iPad一个 三等奖:洗衣液一瓶 四等奖:鸡蛋一盒”,但未明示该有奖销售的开放时间、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另查明当事人店内摆放的11个金蛋内的奖券均为三等奖和四等奖,已兑奖的10个金蛋中也均为三等奖和四等奖。当事人实际未将特等大奖、一等奖、二等奖投入到金蛋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发店违规发放预付卡案

4月11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某美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鹿城区商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美容美发服务。当事人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六个月,向消费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限期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在其登记注册未满6个月期间,仍然继续向消费者发放单用途预付凭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某美容养生馆违规发放预付卡案

4月30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美容养生馆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等行为,作出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龙湾区某美容养生馆进行检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立案调查。1月9日,该局收到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关于当事人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案件线索,予以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对其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明码标价。另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向多名消费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金额超过2000元,且未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经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责令改正后,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发放超过规定限额的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31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6月3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5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永康市商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4日与永康市某美发店经营者曹某某签署店面转让合同接收该理发店,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顾客正常消费相关义务。永康市商务局在1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但当事人拒不改正,仍要求4名消费者继续充值方可使用预付卡内余额。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美容馆虚假宣传案

6月14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某美容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对其网络平台店铺销量作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生活美容类服务,2021年起,当事人在三个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并发布多个团购项目。当事人以发布广告视频、项目图文介绍的形式对团购项目进行宣传。为增加上述网店内团购项目显示的销量,提升店铺在网络平台内的考核等级,吸引潜在消费者,当事人组织员工及员工亲友、客户对网店内部分项目集中“刷单”,诱导网络平台用户购买团购项目。三个平台累计共虚构交易849笔,虚构交易金额4.2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开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养生馆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案

6月27日,衢州市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化县某美容养生馆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8日,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开化县经信局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发放预付凭证并记录在顾客档案中,用于消费者预付充值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3月29日,开化县经信局发现当事人超额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未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凭消费者指令支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5日前对单个记名预付凭证内余额超额部分全部退还消费者。当事人直至改正期满,未按照要求对违规发放的预付凭证超额部分改正到位,仍有15名消费者的预付凭证内余额超过2000元部分未清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查处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6月2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依法对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规化妆品并罚没2.02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5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期间购入无中文标签也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若干,用于向消费者提供“BCL有机手足SPA”和“有机手护 全新生活方式 美国BCL大牌系列产品”等美容套餐服务,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另查明,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含“REALITY EMPIRICAL 真人实证 看不见的痕迹,看得到的年轻”及18组人脸对比标牌,宣传美容效果。同时,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店铺和线下对同一美容服务标示不同的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预付卡充值活动需谨慎

记得保留消费凭据凭证

针对以上案例的违法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商家经营状况需了解。尽可能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时间长的美容美发机构,并认真查看其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二、预付卡充值活动需谨慎。认真了解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和范围、服务项目、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关注商家终止服务、经营场所转让时的限制性约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省内经营者要注册登记满半年后才能发放预付卡,除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情况外,企业法人发放的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记名预付卡不得超过2000元。消费者在美容美发消费中要理性消费,拒绝超额度充值。

三、产品购买使用需留心。消费者在接受美容美发服务之前,要仔细阅读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内容,仔细甄别线上评价,查验所用产品的批号、生产厂家及限用日期,必要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

四、消费凭据凭证需保留。妥善保管服务章程、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据凭证。如果商家通过增设新的消费条件,来逃避对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服务的承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消费者对这类行为要及时向商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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