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4部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 法院为何支持商家?

网购4部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 法院为何支持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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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购物,收到货时发现不合适、不满意怎么办?很多人都会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一位路先生就是如此,他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营店上购买了4部手机,收到货物后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却遭到商家拒绝,于是路先生将网购平台诉至法院,不过最终,法院支持了商家的做法,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4年4月,路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的自营旗舰店下单购买了4台手机,共花费了两万一千多元钱。收到货后,路先生以“不满意手机摄像头像素”为由,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却遭到了平台的拒绝。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高雅:就挂出去卖了。但是卖的价格是低于市场价。

算下来,这4台手机“一进一出”,路先生一共损失了大约4000元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高雅:因为原告觉得我可以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拒绝了退货申请,导致手机没有办法进行退货,损失就应该由平台来承担。

于是,路先生将这家电商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计4000元。

原告 路先生:当时买了4台手机他们不给退,现在因为过了退送时间了,我诉讼请求每部手机要赔偿价值损失1000块钱,总共是4000元人民币。

平台:“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

对此,被告电商平台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平台方梳理网购订单发现,原告路先生在半年时间里频繁下单后又申请退货退款,并非善意的消费者,并且他购买商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被告电商平台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大量购买手机,近半年购买手机70单共106部手机,大部分手机都申请了退货退款,生成售后单有77个。原告大量购买手机、频繁下单又退货退款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求,并非善意的消费者。

半年手机退货售后77次 为何如此频繁

这份电商平台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看到,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路先生在平台上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单多达77个。那么,原告为什么要购买这么多台手机、又频繁地退货退款呢?

原告 路先生:新品上市我要买来试一下用一下,然后我觉得不满意就退了。

在原告路先生看来,他只是在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不应该拒绝自己的退货申请。

那么,电商平台是否有权拒绝路先生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高雅: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经规定了,消费者在网购的时候是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我们也要有条件地加以限制。

高频次购买又退货 不符合常理

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半年时间内在涉案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共生成209个订单,其中购买手机70单共106部手机;购买商品后共生成87个退货售后单,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单共77个,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高雅:结合原告这种比较高频次的购买又退货的行为,是比较不符合常理的,也不符合为了生活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而且原告说他实际上购买是为了试用新机,我们认为试用新机可以在线下实体店去查看商品详情,或者说观看测评去完成。原告的这种频繁的退换货行为,确实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也不利于平台正常的交易规则。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对自身权利滥用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对自身权益的滥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高雅: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这种不合理、频繁购买又退货的行为,是属于滥用自己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最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消费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合理使用权利

法官提醒,在网络购物日益便捷的当下,“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让消费者能够在购买后有一个合理的“反悔期”,从而更加放心地进行线上消费。但这并非无限制的权利,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合理地使用。消费者和商家双向奔赴,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才能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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