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落马官员获刑!以妻子嫂子等名义入股“分红”80余万,想方设法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四川一落马官员获刑!以妻子嫂子等名义入股“分红”80余万,想方设法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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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张小勇,男,汉族,1974年2月生,四川中江人,1998年6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德阳市旌阳区农业局农经股股长、农经管理站站长,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2023年5月,张小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德阳市旌阳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9月,张小勇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1月,张小勇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我把人生的每一笔账拿出来算了一下,才发现收的那些钱、犯下的那些错都不值得......”呆坐在办案场所的张小勇,经过组织的教育挽救幡然醒悟,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双面人生和妄图兼收的“鱼”与“熊掌”,皆已成为昨日黄花、凋零殆尽。

德阳市旌阳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张小勇接受审查调查。

投机取巧,借他人之名大肆经商

张小勇出生农村,从小家境贫寒、饱尝生活艰辛,走上工作岗位后对权力和金钱的渴望愈发强烈。

“看到身边的朋友、同学做生意的比较多,日子都过得很好,有时候比较自卑,好像挣得到钱才能抬得起头。”在这种价值观的驱使下,学会计专业出身的张小勇,很快想到了通过帮人做账的方式赚钱。

2009年,张小勇利用开展农经工作的优势,以表兄冷某名义,与老乡向某某注册成立财务咨询公司,由向某某出面经营从事会计核算业务。张小勇升任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股长后,发现当时村级“三资”管理不规范,一心一意想发财的他“敏锐”嗅到了借机生财的商机。他一边提出把村级“三资”收归乡镇统一做账,一边又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入股的公司承揽到部分农业合作社、乡镇的会计核算业务,从中分红得利。

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商人看到了张小勇手中的权力和“资源”,纷纷进行“围猎”,主动邀他入股。

2020年,某农业科技公司老板唐某主动邀请张小勇入股。满脑“生意经”的张小勇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唐某请求,成了唐某的“合伙人”。为了照顾自家“生意”,张小勇违规将某农业项目信息提前透露给唐某,并帮助唐某成功中标。事后张小勇获得“分红”10万元。

深知党员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张小勇,为了掩盖自己入股经商的事实,在经营“生意”时均以他人名义代持股权,自己则隐匿幕后操纵“拉生意”。2013年,张小勇与社会人员周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开设餐馆;2018年,以其妻子名义入股某专业合作社;2021年,以其嫂子名义入股某蔬菜生鲜公司,甚至还肆无忌惮印制自己作为4家企业负责人的名片对外发放。但凡职权所能触及到的领域,他都力图分一杯羹,大肆扩张自己的“生意版图”。

经查,2009年至2023年,张小勇共借用他人名义入股8家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从中“分红”达80余万元。

胆大妄为,将黑手伸向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持续深化推进,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面对各项涉农资金的落地到位,张小勇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如何用好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服务群众,而是想方设法插手项目,利用职务之便将涉农项目资金占为己有。

2021年,旌阳区争取到了省级秸秆补助项目,在基础建设、秸秆回收利用、农机购置等各个方面均有相关补助资金。张小勇把目光盯在了秸秆补助上,利用负责该项目的机会和信息优势,再次以向某某名义成立秸秆回收利用专业合作社,想方设法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按照政策要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必须先自筹资金投资并完成建设,再凭资料和相关票据审核验收后方可申领补助。担任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小组副组长的张小勇“运筹帷幄”,采取赊账的方式先行搭建简易彩钢棚,后安排向某某伪造项目建设资料向农业部门申报补助资金。一番操作下,当年的秸秆基础建设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和验收,35万余元的国家补助资金“巧妙”流入了他与向某某共同编织的“利益口袋”。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是惠民利民的一件实事,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而张小勇却把它当成自家“奶酪”肆意蚕食,啃食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一心向“钱”,大肆收取“好处费”

颇具“生意”头脑的张小勇,一边利用职权“照顾”自己的公司,一边帮助其他商人老板谋取利益并收取“好处费”。

2013年,某信息技术公司中标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项目,时任区农业局副局长的周某授意张小勇旁敲侧击中标公司拿点好处费。周某分两次收受中标公司负责人龙某某18万元,并将其中9万元分给张小勇。

拿到“好处费”的张小勇也不忘“投桃报李”,在项目实施中帮助龙某某顺利推进工作。一来二去,张小勇与龙某某也成了“合作伙伴”。

2016年,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全面铺开,某公司中标后,项目进度和质量均达不到标准。已担任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的张小勇,想到了“合伙人”龙某某,直接让中标公司与龙某某开展三方合作。为了感谢张小勇,龙某某为其送上了10万元。之后,张小勇又力荐龙某某所经营的公司成功中标该区某测绘项目,为此张小勇又“赚得”10万元。

体会到“油水”的甜头,张小勇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在与向某某的交往中,他不仅将其视为公司合伙人,更是将其变成自己的受贿中间人,台前幕后搭档合作、敛财谋利。

2016年,一次饭局上某花生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某向张小勇提出,想申请专业合作社补助项目资金,张小勇示意王某某先提供申报方案和相关资料,看是否符合条件。在王某某表示自己对做资料没有经验时,张小勇“顺理成章”推荐了自己与向某某合伙开办的会计公司。很快,经过张小勇公司“包装”的项目通过了评审,60万元补助资金顺利拨付到王某某的专业合作社。为了表示感谢,王某某将其中10万元通过向某某转送给了张小勇。

此外,张小勇还在种子销售、采购招标、项目实施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从中收取“好处费”达80余万元。

贪一时,悔一世。喜欢挣钱“算账”的张小勇在面对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时,向曾经的同事发出肺腑之言:“人生无法重来,相信我的经历对大家会有所警醒,千万莫伸手,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做的事情没人知道,一定要算好人生账。”

【案析】

张小勇公然另辟“薪”径、运“酬”帷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充当“影子股东”,在亦官亦商的模糊定位中踌躇徘徊,妄想“权”“利”双收,贪图“两全其美”。张小勇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张小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张小勇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贪污贿赂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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