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路虎女逆行打人”:顶格拘10天,还需负民事责任

律师谈“路虎女逆行打人”:顶格拘10天,还需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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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针对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再发通报,称此案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核查。

经查,8月28日14时许,林某润到返岭派出所报案称,当日13时许,其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被人辱骂殴打。派出所依法立案,为林某润制作报案笔录,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通过调查,确认嫌疑人系王某。次日18时许,王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8日13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

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其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次日19时许,法医鉴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润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写“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青岛警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殴打、侮辱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此外,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三分。

通报写道,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送达被侵害人林某润,林某润签字确认。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青岛警方认为,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警情通报。图/青岛市公安局

上述处罚是否合理,被打男子若不服处罚,有何途径维权?针对本案存在的十大法律问题,九派新闻联系律师进行解读。

【1】处罚是否过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系认定女司机有殴打他人和侮辱行为。若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之一,依法才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在被打司机林某润为轻微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已是顶格处罚。

盈科合肥股权高级合伙人王成律师表示,对于一般性的殴打他人行为,法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特定加重情节的殴打行为,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王某的打人行为虽令人发指,但未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对其拘留10天已经是顶格处罚。”

【2】为什么未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钟磊解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系指有四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时才能定罪。

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是指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钟磊认为,按照警情通报,被打司机林某润伤情未达到轻伤程度,本案也不存在其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处理。

王成表示,按照上述规定,此案可能在是否符合第六条的情形上有些争议,但若不在事发现场,无法准确判定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3】“20年后学生打老师”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案是否有类似情节?

钟磊称,“学生打老师”涉案常某殴打老师的行为与本案情节虽然类似,但常某除了有殴打行为外,还存在有意拍摄、传播打老师视频的行为。司法机关认为此举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混乱,才予以定罪处罚,该案的定罪也引起许多争议。

本案中,青岛警方没有迫于舆论压力,在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且不存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未将女司机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值得肯定。

王某殴打对向车辆男司机。图/社交媒体截图

【4】刑法中是否存在“因影响特别恶劣”而入刑,本案适用吗?

钟磊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中,有多个罪名以“情节恶劣”作为入罪条件。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可以聚众斗殴罪处罚;存在“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可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没有相关刑法规定可以将本案入罪处理。

【5】如果男司机自诉,有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钟磊表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不管公诉还是自诉,证据标准都一样。如果男方自诉,应该举证自己受到的伤害达到了轻伤程度或其他程度。

【6】若还手,如何能定为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钟磊解释,按照法律规定,被人殴打可以还手,但应该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如果还手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对方伤害,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案发场景下,如何精准判断还手是否已经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一直是司法认定的难点,这也是群众可能不敢正当防卫的原因所在。

【7】除行政拘留外,王某还需承担何法律责任?

钟磊补充,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女司机殴打他人除被拘留外,应依法承担被打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亦告知被打司机,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8】如果网民曝光王某的私人信息,是否违法?

钟磊表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则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情形,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有人围观拍摄涉事车辆、散布谣言,是否违法?

通报称,8月31日,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网上出现大量王某“居家拘留”不实言论。9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编造虚假信息的王某志,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钟磊解释,按照《刑法》的规定,编造虚假的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警情,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如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可以定罪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也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而事后围观拍摄涉事车辆的行为,影响到车主私人生活安宁,应属于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

【10】被打者若不服治安处罚决定,有没有其他途径维权?

钟磊认为,其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构成轻伤,公安机关能以女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如果伤情仍鉴定为轻微伤,也依然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其表示,“广大网友应相信警方,不要迷信动辄以刑法治理社会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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