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亳州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邓真晓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邓真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被告人邓真晓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邓真晓利用其担任临泉县委书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临泉庐阳现代产业园区党工委第一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调整项目规划、获得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124.597193万元,其中未遂人民币1548.59887万元。2016年至2017年,邓真晓在临泉县土地出让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超规模出让土地、文旅项目捆绑商住用地及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等方式出让土地,致国有土地资产损失人民币3.59872亿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真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邓真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11月28日消息,邓真晓被查;2023年11月14日消息,邓真晓被“双开”。
经查,邓真晓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辜负组织信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忘乎所以,大搞官商勾联,违规接受宴请,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纵容不法商人插手干部人事工作,干预插手财政资金使用;私德不修,品行不正;甘于接受“围猎”,公然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为追求个人政绩,擅权妄为、我行我素,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
邓真晓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安徽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邓真晓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安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亳州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邓真晓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待召开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公开简历显示,邓真晓生于1969年,曾任合肥市庐阳区区长,后调任阜阳市临泉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14年任临泉县委书记。
2018年,邓真晓任阜阳市委常委、临泉县委书记,2021年3月调任亳州市委副书记,2021年7月任亳州市代市长,次月任亳州市市长,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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