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郑学林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立案二庭庭长、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9万余元。
2023年3月至9月,郑学林退休后,利用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郑学林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学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郑学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9月7日消息,郑学林被查;今年2月26日消息,郑学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查,郑学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亲属收受财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私德不修;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代理、诉讼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郑学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学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郑学林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职,2019年6月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22年9月,他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2022年10月,他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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