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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据通报,2018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行政再审检察建议1488件,法院采纳率持续上升。但实践中,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法院审查程序、启动再审标准、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再审审理方式等仍不够完善。
《意见》提出,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意见》要求,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在原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
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回复检察院并述明理由。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期间,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不需要继续审查的,法院应当书面告知检察院。
《意见》同时明确,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适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的笔误或者表述瑕疵不属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意见》还提出,对群众关注度高、关系民生焦点、社会反响强烈或者涉政策性、群体性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法院、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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