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自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吹风会在自贡举行。今年7月,自贡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自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有何变化?据了解,此次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建立保障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整合困难群体倾斜支付政策以及其他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取消了“未经转诊转院直接到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到市外就医首先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增强保障的公平性。同时,明确了由医保、财政部门根据上位文件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对保障范围另行明确并进行动态调整,增强制度的灵活性。
按照全省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持续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
对公众十分关心的大病保险,按照自贡市政策,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自贡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及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根据实际测算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通过招标,自贡市2023—2025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92元/人·年。例如,2024年自贡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1050元/人,其中92元用于大病保险保障。
根据修订内容,自贡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自贡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每年动态调整。其中,202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373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标准为8186.5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具体分段和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按60%支付,4万元至6万元部分按65%支付,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市医保局根据《实施办法》,补充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补充通知》,明确对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乙类先自付部分,按20%计入支付范围。
目前,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自贡市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信息系统自动累加计算,符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条件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自动享受相关待遇,无需专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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