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升降车位时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车主起诉要求赔偿获部分支持

使用升降车位时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车主起诉要求赔偿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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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大众对停车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为了在有限的空间中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越来越多的小区选择通过建设机械立体车位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而与此同时,机械立体车位在使用中产生的纠纷又成了物业公司、业主等多方主体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在使用机械立体车位时,如果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责任该由谁承担?8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男子开车门取物品时遇他人取车,升降车位载车板将车门拽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7月,李某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租用协议》,李某承租车位为立体升降车位。2023年1月12日,李某之子到地库取车,在他打开右侧后车门取放物品时,另一车主王某某在没有观察停车区域内是否有人、有车的情况下,即用取车卡启动了取车程序,导致载车板框架将右后车门拽下、整体撕裂,车框架受损。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做到维护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保护停车设施的义务,针对大型、技术含量高的升降车位,没有对车主存取车进行培训和指导,现场也没有安排专业操作人员协助操作存取车,管理不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在启动取车程序前没有观察停车区域内是否有人、有车,听到有人呼喊时也没有正确操作紧急终止按钮,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代步交通费等共计5万余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及责任比例。

王某某在操作机械车位升降设备时,未能审慎观察周围情况,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故对李某车门受损存在过错,对车辆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之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他人同时操作取车的可能,但其在未采取任何提醒措施的前提下,保持车门打开状态、取放物品,造成安全隐患,李某之子对该情形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

此外,物业公司作为该停车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车库认知程度应高于一般的使用者,在日常管理中未能较好地维护停车安全和秩序,虽然曾贴出注意事项和操作须知,但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其对李某车辆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分别酌定王某某、李某之子、物业公司承担60%、20%、20%的责任。李某出具承诺书,表示不再向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院不持异议。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费1.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车库使用人员增强安全注意义务

法官提示,民事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造成他人的权益损害,因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理,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停车需求越来越大,机械立体车位成为解决停车难的一个好方法,但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则使用,避免出现安全问题。

车库使用人员应提升安全注意义务。机械立体车位机动性强,严禁在设备周边逗留玩耍。禁止停放超过规定尺寸和重量的车辆。应确认车内无人且上一辆车已停好离开,再刷卡操作。取车驶离车位后,同乘者方可上下车并取放行李。如遇故障,应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切勿自行随意操作。

车库管理方应当加强车库管理。机械立体车位属于特种设备,其维修及使用均有特殊要求。此类车位在日常使用中应配备经过特种作业考核并获得相关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单位应履行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义务。在使用机械立体车位时,最好应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直接进行设备操作,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亦应有符合资质的安全管理员就业主等操作者的操作注意事项进行培训、指挥,并及时处理各类紧急状况。若机械立体车位的管理单位没有履行上述管理义务,即便存在实际使用设备人员操作不当的问题,亦无法直接免除该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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