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交媒体平台的网络主播来说,粉丝多不仅能带来流量,也意味着很大的潜在经济利益。不过,有的网络主播为了带货、吸引粉丝关注,不惜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实现流量变现,而这种无底线的博流量行为可能会让主播面临刑事处罚。
为引流恶意诋毁他人
一网络主播获刑罚
山东青岛的一名网络主播薛某就因为在直播中长期诋毁辱骂他人而获刑,也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
薛某是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名网络主播,平日里,她经常会开直播和粉丝互动、并且直播带货。不过,2023年4月起,她开始在直播中夹带一些非常刺耳的言论。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王冰:她这些词汇基本上全是那种恶意侮辱的词汇,包括一些方言的用语。她的这种程度已经高于一般的辱骂程度,对人格上是有严重的损害。
直播中谩骂另一带货主播 言辞不堪入耳
薛某在直播中所说的不良内容直指一名姓贾的女士,包括公开散播她的家事、污蔑她私生活混乱、对她进行辱骂等。
薛某为什么要对这位贾女士恶语相向呢?贾女士也是当地的一名带货主播,两人原本并不认识。偶然机会下,薛某得知了贾女士的一些私事,便开始在直播时编排起来,她发现,一些不堪入耳的谩骂言论让自己的带货直播间变得更有人气。
出格行为愈演愈烈 甚至披露对方隐私信息
因为薛某的诋毁侮辱,贾女士遭受了网暴。网络上,有一些跟风的网民以及蹭热度的网络主播也对她进行辱骂。事发后,贾女士多次在线与薛某理论,也试图通过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为自己正名,然而这些尝试都没有结果。薛某的出格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她还在网上公布了贾女士女儿就读的学校信息,孩子在学校也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王冰:因为这种行为也导致了其女儿就读的学校里很多老师同学对被害人女儿及其母亲产生了一些非议。经过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其女儿患有重度的抑郁焦虑症。
半年的时间里,贾女士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女儿在学校的遭遇也让她的精神趋于崩溃,陷入抑郁、焦虑之中。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王冰:导致了被害人割腕自杀的后果,幸而其朋友去报警,然后送医救治。
长期辱骂他人引发严重后果
应以何罪量刑
接到这起警情后,山东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展开立案侦查。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多名证人并对证言进行固定。这样一起为博流量而长期辱骂他人进而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涉案的网络主播薛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入刑标准?她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行?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事实上,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为引流长期辱骂母女二人 已涉嫌侮辱罪
经审查,网络主播薛某利用网络直播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贾女士母女,并且造成贾女士割腕自杀、其女儿重度焦虑抑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侮辱罪,且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王冰:这个案件是经过调取了后台数据,首先它是持续了半年之久,被告人与被害人本身是不相识的,被告人的这种动机完全是出于去吸引流量,其每一场的直播人数都有近千人,传播范围还是相当广泛的,并且引发了大量的恶意评论。再者也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最终我们审查认定,该案是达到了犯罪程度。
犯侮辱罪 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3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薛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薛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贾女士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
2024年6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被告人薛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姜冰:之所以要判从业禁止,有两个目的,一是惩罚,就是不让她再从事这个行业,进行经营性活动。第二个目的就是预防,预防她再次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时候犯罪,因为这种犯罪成本比较低。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王冰:希望通过相关的这种案例去引导大众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说其在网络这种肆意的谩骂诽谤的行为,确实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择手段引流
行为出格要担责
目前,薛某的账号也已被平台封禁。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一些人为了博流量,不惜制造噱头、恶意炒作,甚至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诽谤。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污染了网络环境。法学专家认为获取流量的手段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之内,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
法学专家认为,本案中,薛某用辱骂诋毁他人等网络暴力手段吸引粉丝关注,给直播间增加人气,这背后其实反映了流量时代下,一些网络主播为了追求关注度而不惜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现象。这种出格行为可能让涉事网络主播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巍:并不是说法不责众。比如有一些侮辱的行为,它可能够不上刑事犯罪,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它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罚款包括训诫等。如果连行政责任够不上,可能还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后果的时候,也可能涉及民事侵权的问题。
“两高一部”于2023年9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就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巍:指导意见在法律位阶上有点类似于司法解释,比如侮辱罪等相关的罪名,适用在网络暴力信息的时候和网络暴力行为的时候,它在适用过程中要对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解释,该如何适用,哪种类型能对得上相关的罪名。
为言行负责 获取流量应在法律道德框架内
专家提醒,网络时代,流量是许多网络主播追求的目标,但获取流量的手段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之内,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同时,对于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规直播内容及涉事网络主播,平台应当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审核及惩罚机制,及时发现并给予处理,维护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你看似一个戏谑的行为,有可能给别人造成的伤害是比较大的,尤其是这种伤害在互联网不断地被放大,很多种传播层级的情况之下,也许你当时扇的这一下翅膀,就可能产生了蝴蝶效应。就涉及网络暴力投诉,平台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处理得越好,实际上越能让网络暴力这种乱象扼杀在萌芽之中。
原标题:《法治在线|为引流恶意诋毁他人 网络主播应以何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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