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绊倒遛狗人 谁之责?

骑车人绊倒遛狗人 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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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南通的一个出小区的内部道路上,一名女子正在遛狗,此时,一男子骑着电动车路过,绊到了小狗的牵引绳,进而也将女子拖倒在地受了伤。那么,这样一起有些特殊的事故中,骑车人以及遛狗的行人,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小区公共场所视频 记录事发全过程

这是江苏南通一个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这里的道路允许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及行人双向通行,2023年10月31日下午5点左右,王女士手里牵着牵引绳正在遛狗,可以看到,小狗跑到了道路左侧的草坪边缘,于是王女士也跟了过去,然而就在此时,赵先生骑着电动车从王女士的左侧擦身而过,电动车一下子绊住了牵引绳,虽然赵先生连忙停下了车,但未能及时松开牵引绳的王女士还是整个人都被带倒在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顾彬:原告倒地,主要是面部着地受伤,主要的费用是治疗几颗牙齿,牙齿坏了,花了数千块钱的医疗费。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双方对赔偿协商无果

事发后,王女士报了警,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赵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不过,对于王女士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赵先生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顾彬:连同相关的营养费、护理费,原告就一并主张8000多元起诉到我们法院。

一起意外的事故 谁该担责

原告王女士认为,赵先生本应从空间更为充足的道路右侧通过,但他却从王女士左侧的狭窄处穿行,这才导致王女士被绊倒受伤。不过被告赵先生并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王女士拉着很长的牵引绳在路上遛狗,又突然跟着宠物狗横移到道路左侧,这种情况让人很难躲避,也注意不到牵引绳。并且,王女士是因为没有松开牵引绳才摔倒受伤,这并非赵先生的过错。那么,这样的一起意外事故应该由谁来担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事发小路行人电动车均可通行 责任谁该担

通过小区的公共场所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事发的小路并不宽,除了行人外还时常会有骑电动车的人通过,在这样的路段上发生事故,无论是行人还是电动车骑行者都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在这起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顾彬:赵先生作为从身后穿行超越的一方,他要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非机动车如果要超越前方的行人车辆,他要确保有充足的安全距离,然后再穿行而过。

法院认为:电动车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赵先生驾驶电动车从步行的王女士身后穿行而过,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而被告未靠右从更大的空间处穿行,且在视线较好的情况下未注意到牵狗绳,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赵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顾彬:本来他们都在右边,但是狗它自己就跑到路的左边去了,那人跟着过去横移的过程中,你要对周边的安全要给予必要的关注。如果你这个横移的过程中,你转头看一下身边有没有其他的车辆穿行,注意到了可能也不会造成这么大的事故损伤。

遛狗人亦存过错 应减轻骑车人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进一步查明,原告王女士的超过了《南通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2米限制。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的牵狗绳偏长、狗离人较远,以至被告电动车容易发生撞绊。王女士本应对宠物的行进路线进行把控约束,并在横向走动时对身后车况给予必要关注,但她未能完全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就是说,应减轻赵先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骑车人赔偿遛狗人5000多元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赵先生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5000多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己承担。

经调解 双方以4800元赔偿金达成和解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在承办法官进一步司法调解下,最终以4800元金额达成和解方案,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无论是骑行还是遛宠,都应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留意自身行为是否会给自己及周围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多一分注意,多一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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