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将充分论证授予护士处方权的必要性,深圳上海已展开探索

国家卫健委将充分论证授予护士处方权的必要性,深圳上海已展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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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8月20日发布的《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70号建议的答复》,公布了国家卫健委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关于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的建议》的相关内容。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介绍,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护士条例》,2020年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护士条例》明确了护士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以及医疗机构在保证护士人力配置、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加强护理管理方面的职责,对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授予护士处方权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护士按照工作职责可以为患者提供饮食、运动、疾病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指导。

答复中指出,“针对您提出的授予护士处方权的建议,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题研究,对国内外情况进行研究梳理。结合我国国情,对授予护士处方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包括职责定位、执业形式、相关培训、服务内涵等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70号建议的答复》。图/国家卫健委官网

九派新闻注意到,随着老龄化加速和慢性病多发,护理需求也日益增长,针对授予护士处方权这一方案,深圳、上海等地已展开探索。深圳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联合印发《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中规定“深圳市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

根据《办法》,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外用药品等执业行为,应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在医师既有诊断的基础上,结合护理评估,再执行相应操作。同时专科护士要客观、规范、完整书写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专科护士开具的检查与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处方的审核和保存工作,并定期点评。

据解放日报去年12月份报道,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党办主任、上海市护理学会理事长吴蓓雯透露,上海其实近年来也一直在布局相关改革,“市卫健委与护理学会合作,依托护理院校进行培训,首先将人才队伍建设起来”。她介绍,如在重症护理培训中,包含3个月的理论课程与3个月的实践教学,“理论课程中,一半时间是来自院校的基础课,另一半时间则由专委会提供专科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资格证后,即进入蓄水池”。

同时,上海市将优先遴选确有需要、可操作、符合医疗安全的门诊先行试点,如PICC静脉导管护理门诊、伤口造口护理等,并积极与医保部门打通收费,让护士在后台也能在限定范围内开具检查等,收费价格与医生相同。

据法治日报,相关专家表示,在医生人力资源不足的背景下,给专科护士开放部分处方权,能最大限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也能让护士得到社会更多的尊重,增强护士的职业认同,拓展护士的职业范畴。但专科护士拥有部分处方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其拥有的部分处方权的范围、程度以及相应的协商监督制度、责任分担方式等亟须厘清。

《中华护理杂志》在去年第19期的一篇文章也曾指出,我国护士处方权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研究较少。应借鉴国外护士处方权的实施模式及经验,以患者需求为导向,以医护合作执业为基础,以专科化处方为核心,开展护士处方实证研究,为患者提供更高效便利的卫生保健服务,通过本土转化证据推动我国护士处方权的立法进程,提高护士专业地位、促进高级护理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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