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两名大叔嬉闹引官司:一人身体不适诊断为骨折,另一人称系其此前骑车摔伤

判了!两名大叔嬉闹引官司:一人身体不适诊断为骨折,另一人称系其此前骑车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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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王某50来岁,四川阆中人,彼此认识。一次,王某跟张某嬉闹中导致张某身体不适,张某就医诊断为“左侧第12肋骨骨折”,后经协调王某答应赔偿张某2000元。不过,王某称后来得知张某此前曾因骑车摔倒导致骨折,并拒绝赔偿。

8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由于王某没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最后判王某按先前的调解协议赔偿张某2000元。

判决文书显示,2023年5月2日,张某在四川南充阆中市妙高场吃饭时,其与王某在嬉闹中造成自己身体极度不适。当日,张某租车从妙高场到阆中市某医院检查治疗,经阆中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左侧第12肋骨骨折”。后经协商,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提到,其因跟张某打闹中无意中造成张某骨折,通过派出所协调解决,向张某赔偿4500元。

同年7月6日,两人再次经当地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调解,张某同意王某给予补偿2000元,原《欠条》4500元作废。由于王某一直未支付,张某将其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王某在嬉闹中受伤,事后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后再次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两人签订了《民事纠纷调解记录》,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张某主张王某向其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抗辩张某病历造假,不应当支付赔偿,王某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协议未被撤销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王某的抗辩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支付张某赔偿款2000元。

王某提起上诉,称自己和张某打闹前,张某曾驾驶三轮车翻车导致其左侧第12肋骨骨折,在阆中某某医院检查诊断治疗。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张某隐瞒基本案件事实,致使自己作出赔偿的错误意思表示。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与张某嬉闹造成张某受伤,事后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最终达成由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的一致意见。王某称张某左侧第12肋骨骨折并非与其嬉闹导致,系张某事前驾驶三轮车翻车受伤,王某因张某隐瞒客观事实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赔偿意思表示,但王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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