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再次强调有情人要慎重对待婚姻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再次强调有情人要慎重对待婚姻

00:00
04:36

极目新闻报道,日前,民政部在其官网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同样的规定也见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登记条例》作为下位法,延续并细化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不仅体现出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也强化了婚姻中的诚信原则,是对婚姻自主权和个人权益的双重保护。

关于疾病婚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禁止结婚到婚姻无效,再到婚姻可撤销的过程,这一转变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婚姻关系的认识逐步深化,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婚姻关系的本质。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非常神圣和浪漫的承诺,两个人要结为夫妻,相守一生,起码需要相互坦诚,彼此关爱,单方面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婚姻中的诚信原则,赋予另一方撤销婚姻的权利,是对这一不当行为的合理矫正,同时也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纯洁性和双方的健康权益。

重大疾病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但是婚姻的基础,归根结底还是爱情,最伤害爱情的不是疾病,而是隐瞒。婚前将所有个人情况诚实告知,无论是选择好心分手还是共同面对,都应基于彼此的知情和同意,绝不能以任何借口,擅自剥夺其中一方的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民法典的规定,草案对于“告知”对象做了细微调整,将“告知另一方”明确为“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这一变化虽细微,却意义重大。进一步明确了告知的范围和对象,将婚姻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更多地交还给了婚姻缔结的双方,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的充分尊重。

这也就意味着,婚姻中一方患病,另一方的父母亲属知道,但另一方自己不知道,仍然可以撤销婚姻,对于一些因“父母之命”而导致婚姻当事人知情权被侵害的情况,给出了法律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减少外部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干扰,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草案之所以公布,就是为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从目前网友反馈来看,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很多人还存在疑惑,甚至有网友问出,“得了痔疮算是重大疾病吗”“肝炎算是重大疾病吗”之类的问题。

诚然,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新型疾病的不断涌现,重大疾病的定义确实需要与时俱进,《民法典》之所以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其适用性和延续性,避免法律条文因时过境迁而失去效力。但相比之下,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给出一个相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清单,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和困惑。

这一规定再次引发热议,也让更多人意识到婚前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婚姻是两个人携手共度人生的重要决定,身体健康则是这一决定能否顺利实现的基础。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传染性疾病,即便婚姻可以撤销,但由此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却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加强婚前健康检查,不仅是对自己和对方负责的表现,也是维护婚姻稳定和幸福的重要保障。

其实,无论是近日引发热议的“结婚不再需要户口本”,还是再次强调“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都可以看出,此次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对婚姻自由和个体权益保护的强调。将选择权更加充分地交到每个人手中,也是提醒所有即将步入婚姻的人:没有人可以为你的婚姻兜底,自己的人生大事要由自己深思熟虑,慎重选择。每个进入婚姻的人都应当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责任感,去面对婚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和变化,去争取属于自己的幸福,同时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来源 | 极目新闻

编审 | 郑宗敏 黄倚冰(实习生)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