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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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锑相关物项。

1.锑矿及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块、颗粒、粉末、结晶体等形态。

2.金属锑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

3.锑的氧化物,纯度大于等于99.99%,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形态。

4.三甲基锑、三乙基锑及其他有机锑化合物,纯度大于99.999%。

5.锑的氢化物,纯度大于99.999%。

6.锑化铟,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位错密度小于50个/平方厘米的单晶,以及纯度大于99.99999%的多晶,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片、靶材、颗粒、粉末、碎料等形态。

7.金锑冶炼分离技术。

超硬材料相关物项。

1.六面顶压机设备,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或制造的X/Y/Z三轴六面同步加压的大型液压机,缸径尺寸大于等于500毫米或设计使用压力大于等于5千兆帕。

2.六面顶压机专用关键零部件,包括铰链梁、顶锤、合成压力大于5千兆帕的高压控制系统。

3.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法设备,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或制造的MPCVD设备,微波功率在10千瓦以上,且微波频率为915兆赫或2450兆赫。

4.金刚石窗口材料,包括曲面金刚石窗口材料,或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平面金刚石窗口材料:直径3英寸及以上的单晶或多晶;可见光透过率65%及以上。

5.用六面顶压机合成人造金刚石单晶或立方氮化硼单晶工艺技术。

6.用于制造已列管的六面顶压机设备的技术。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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