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在后面,这个杨女士真够无赖的,手段也是上不得台面,既然离婚了,就好聚好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清楚,离婚了也不能成为仇人不是?
那案件给普通人什么启示呢? 要讲诚信。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任何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后果。对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离婚后若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受害方应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若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侵权一方少分或不分。 但是要注意,这里说的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可以再次请求分割。由于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在离婚后,若发现对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方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一方,还需要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
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10万元招商银行的理财产品,这是一种投资行为,理财款和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作出后,于某、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向招商银行调取的流水明细显示,杨某在婚后支出10万元认购的某理财产品,截至财产分割日,未有对该产品的赎回记录,法院认定杨某持有该理财产品,于某要求分割该理财产品的认购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杨某经法院多次释明后仍拒绝提供其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况,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酌情判令杨某向于某支付理财产品分割款6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杨某在婚后支付10万元购买了招商银行的某理财产品尚未赎回。面对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杨某坚持称其名下无理财产品,对于该理财产品其表示不清楚。于某要求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本金10万元进行分割,同时认为杨某拒不提供名下理财产品情况,浪费司法资源,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于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都曾在招商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法院要求于某、杨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各自名下在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记录。于某按照法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显示于某名下已无招商银行的理财产品。而杨某并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经法院多次释明,其均以名下已无招商银行理财产品为由,拒绝提交相关交易记录。随后,法院依职权前往招商银行调取了杨某名下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
在离婚纠纷中,总有人费尽心思地想占有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前一段时间,勇叔分享了一个女子中彩票大奖,法院判决分给前夫哥200多万的案件。今天咱们再来说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