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男子销售含“西地那非”保健食品被公诉

陕西咸阳一男子销售含“西地那非”保健食品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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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陕西咸阳一男子销售的男性性功能保健食品,被检出含“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某辉,男,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宝鸡渭滨区人,于2023年2月2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经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6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辉于2020年3月起,租用咸阳市秦都区某小区3间房作为办公地点兼库房。其先后使用本人及员工卓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并用这些证照在多个购物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经营男性性功能保健食品以及预包装普通食品等。

2023年2月23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对被告人李某辉办公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疑似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53种。后经检测,送检的“泰国JGLL精葛拉力速溶咖啡固体饮料”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送检的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等非法添加物。以上被扣押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货值约33.63万元。

起诉书还显示,李某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7月5日向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并被受理。

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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