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内容凭空消失?借款人用褪色笔恶意逃债被罚!

借条内容凭空消失?借款人用褪色笔恶意逃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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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的欧先生碰到了这样一件蹊跷事儿,自己借钱给别人,对方写了借条,当欧先生等待对方将借款还清时,却发现借条上的关键内容居然凭空消失了,而对方则称概不知情,且一直没还款。面对这样的情形,欧先生与借款人对簿公堂。

据借款人张先生说,2018年,他向欧先生借款10万元并以本人名义出具借条,这10万是他当时帮忙借给他的朋友秦某的。没过几天,张先生自己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又从欧先生这里借款3万元,并在原先的10万元借条上补加了3万元。然而据欧先生介绍,他从来不认识秦某,这些都是张先生自己所说,钱也是给了张先生,且两次借款均为现金,并没有通过银行汇款。

上诉人 欧先生:分两次,第一次给了10万元,都是现金。第二次3万元,隔了一天也就在2018年10月1日写的借条。

欧先生说,借款三个月到期后,张先生并没按约定时间还款。经过多次的沟通后,2021年6月1日,张先生向他归还了3万元,并提出更换借条。6月3日,张先生向欧先生重新书写10万元借条,欧先生将原始借条归还张先生,但留存有复印件。

上诉人 欧先生:按理来说正常写就完了。但是我写完以后,那个蓝颜色我总感觉到不对劲。他用他拿的那个笔写了,不对劲,所以我就用我的笔叫他去签名字。另外我针对这个叫他写个还款协议,他把笔拿住了,就顺便写了个还款协议。还款协议落笔的时候,我没有注意,他把我笔装上了。我说你没有签字,最后他用他那个笔又签了个字。

据欧先生回忆,重新书写借条时,因张先生的言行表现与之前不太相同,话语中好似有不想认账的迹象,同时张先生自带的签字笔所写的字迹颜色也与常见的其他签字笔所写字的颜色不太相同。欧先生中途提出让张先生换一支笔继续书写,于是张先生使用欧先生提供的签字笔在借条上写上了签名“张华某”。为了确定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和还款时间,谨慎的欧先生还要求张先生再书写还款协议一份,内容包含“就张先生2018年10月1日所借拾叁万元还款协议如下:张先生已于2021年6月1日微信转账给欧先生叁万元,利息未清;张先生帮秦某借的拾万元由张先生归还,还款时间2022年2月1日”等内容。

欧先生介绍,张先生使用他提供的签字笔书写了还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但在还款协议上最终签名时,张先生又使用了其自带的签字笔。此次书写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先生的五处签名均有一字与其真名同音不同字,把张先生中间一个字花写成了华,但欧先生当时并未在意。然而没过多久,欧先生发现借条内容完全消失,仅留下一个签名。还款协议内容还在,但缺少签名。

上诉人 欧先生:回到工地条子拿出来一看没有了,就剩我的月息3.3和他张华某个字了,我一看不对劲,我当时就给他电话打过去了。

面对欧先生的追问,张先生始终称自己不知情,但表示借款一定会归还欧先生。此后,张先生一直以工地停工等为由推托还款。无奈之下,欧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孰真孰假 庭审双方展开激辩

欧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条,也就是13万元借条的复印件,后来新签的还款协议,诉讼要求张先生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6237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张先生则表示,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欧先生主张利息无依据。并且他仅借欧先生3万元已清偿完毕,借条已收回,他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已终止。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某某也给我陈述,这个钱欧某给秦某了,只是让我的名义来签。后面就是张某某自己需要用钱,又从欧某这借了3万块钱,那么这个借条组成也就是两笔金额,一笔10万,一笔3万。

一审过程中,张先生表示,还款协议中名字与自己的名字不一致,还款协议也不是自己书写,他和欧先生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同时也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而原告欧先生则表示,借款人从始至终就只有张先生一人,根本没有所谓的秦某,并认为张先生一开始就打算通过褪色笔,和与身份证上不相符的签名等手段逃避债务。

上诉人 欧先生:没想到他从开始的时候就给我弄了个陷阱。就那个华字和身份证上面的都不一样。最后又换条子的时候用褪色笔。

一审中,法院认为,欧先生在仅收到3万元还款,且仍有1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的情况下,就将借条退还给了张先生,与常理不符。同时,欧先生作为出借人,在看到还款协议上签名为“张华某”而非张先生真名时并没有进行纠正,且在2021年发现署名褪色后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于常理不符,其应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欧先生并没有就此举证,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认为对方设陷阱破坏借条证据

出借人欧先生认为,这是借款人设下陷阱,故意破坏借条等关键证据,逃避债务,他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上诉中,欧先生除了上交有张先生签名而无具体内容的借条之外,还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银行的取款凭证。对于一审法院认为的欧先生未及时对署名褪色后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行为,欧先生称是对方利用了自己对对方的信任。

上诉人 欧先生:我把这个情况给他一说,说没有事,我不会干这个事情。要有问题就是酒店的笔有问题了。我这么大年纪也没有打过官司,我一想复印件啥都有了,你给钱就完了。

二审期间,法官三次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开展二审调查,重点围绕对于欧先生提供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上的字迹是否为张先生所书写,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工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杨旭东:因为条子现在只有复印件,原件他还给被告了,所以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认定的困难,没有鉴定结果,就达不到我们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结果。

在法官的建议下,欧先生决定对借条上的字迹申请司法鉴定,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如果通过常用的笔迹鉴定方法来鉴定的话,因缺少一定数量的检材,无法作出鉴定,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有关证据上褪去的字迹,也会耗费更大时间精力和费用。经过不断和鉴定机构沟通,一种新的鉴定思路被提了出来。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杨敏:能否以最初的这张借条复印件作为对比检材来鉴定后面这两张原件中被上诉人名字与前面借条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这个方法得到了鉴定部门的认可。因为在我们传统的经验里面,复印件上的字迹是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但是以现有的技术这是可以做的,只不过我们现在做的不是传统的对比检材字迹鉴定,而是同一性鉴定。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杨旭东:这就相当于数学一样,A等于B,B等于C,那就A等于C。最后把思路确定下来以后,和鉴定机构再沟通了解,人家说这样可以。

经司法鉴定部门对已无内容的字条上和还款协议上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笔迹,同原始借条复印件上的正常签名字迹进行比对鉴定,最终确认,字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华某签名与原始借条上张先生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因张先生认可原始借条的真实性,也就证明了字条和还款协议确系张先生本人书写。同时,原告欧先生提供的同被告就借款问题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原告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杨旭东:本案最关键就是鉴定思路的这种转变,如果没有这个鉴定思路的转变,鉴定报告如果还要再按照一审思路来做,有可能还是无法完成这个鉴定。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该改判。最终,判决张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张先生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受到惩罚。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杨敏:由于被上诉人确实存在这种恶意逃债的恶劣行为,决定对被上诉人罚款1万元。被上诉人收到处罚决定之后,没有提出异议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进一步证实了我们对案件事实最初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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