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聚餐饮酒不便开车时,请代驾司机逐渐成为一种惯常操作,但代驾过程中若遇意外,责任应当由谁承担?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一名醉酒车主执意要让代驾师傅停车,自己来开,后代驾师傅终止服务,下车离开,之后醉酒车主在驾驶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驾师傅在尚未到达目的地时便提前终止了服务,放任醉酒的白先生自行驾车离开,对白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判决代驾师傅所在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代驾师傅驾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8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某日夜间,高先生与朋友聚会后,在A公司运营的打车软件上发出了一笔代驾订单,该订单由A公司安排的代驾司机小夏接单。
小夏按约赶到了指定地点,但因天黑路况较差,小夏在驱车行驶至小区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先生的车辆受损,产生车辆维修费三千余元。高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A公司和司机小夏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替代性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系打车软件的经营主体,小夏在打车软件上接单并提供代驾服务,由此产生的服务收益由A公司和小夏按比例分成,二者应当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与小夏对高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共同赔偿高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及替代性交通费。
法官认为,司法实践中,因代驾司机不当驾驶造成车辆或人身损害引发的合同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较为常见。司机向乘客提供代驾服务,一般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如因司机过错损害乘客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本案中,高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主体的认定方面,本案司机小夏在A公司运营的打车软件上接单并提供线下代驾服务,以此获取服务收益,A公司亦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等运营收益,二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小夏存在过错的前提下,A公司亦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高先生的车辆损失,应当由A公司与小夏共同承担。
代驾司机接单后在骑行途中受伤
另一起案例显示,小山是B公司的代驾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小山应当根据B公司的工作要求和安排,从事代驾司机的劳务工作,按照甲方劳务指令中所述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提供代驾劳务服务。
某日,小山接到代驾安排后,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乘客的指定地点,在途经一路口时,小山与案外人刘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山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山先行向法院起诉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但因小山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存在过错,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山应当负主要责任,刘女士负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向小山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损失。小山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自己剩余比例的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山与B公司间签订有《劳务服务协议》,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小山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小山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小山对其受到的损害具有过错,因此综合认定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B公司亦当庭认可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法官认为,依照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出于对提供劳务者弱势地位及个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认定,可以以客观上是否具有执行劳务之外观予以认定。
本案中,小山与B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小山在接到代驾的工作任务后便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指定地点,在客观上开始执行代驾工作,其间受到的损害,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小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及B公司的真实意愿,综合认定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代驾师傅提前终止服务,放任醉酒车主继续开车
海淀法院公布的第三起案例显示,某日,白先生与朋友聚会饮酒,散场后其朋友通过打车软件呼叫代驾,并为其设置了目的地。该代驾订单由C公司的代驾司机小王接单。小王按约送白先生回家,但在驾驶途中,白先生多次要求小王停车,表示要取消代驾并自行开车。
小王对白先生进行了劝阻,但在白先生的坚持下,提前结束了代驾服务,之后白先生自行驾车离开,小王亦骑车离开。白先生在驾驶途中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白先生的亲属后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小王及C公司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在尚未到达目的地时提前终止了服务,轻信并放任醉酒的白先生驾车离开,对白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但白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有清醒的认识,白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王的代驾行为系履职行为,相应的责任应当由C公司承担,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形成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王在打车软件上接单提供代驾服务,与白先生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作为代驾司机,在乘客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小王应当对乘客欲行醉驾之行为进行劝阻,尽管白先生多次要求小王停车,但不能因此免除小王的责任。白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驾的行为自负其责,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酒驾并引发车祸,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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