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标准调整半年间,危险驾驶罪人数大幅下降

醉驾入罪标准调整半年间,危险驾驶罪人数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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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方持续呼吁“关注醉驾治理成本和获益不平衡问题”后,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并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统一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8月6日向记者介绍,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

危险驾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从最高的31.9%降至15.6%

上述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严格做好新规适用,与公安、法院加强协作,做好旧案清理和新案处理工作。最高法、最高检上半年数据均显示,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量出现明显下降。

最高检通报,今年1月至6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从最高的2022年31.9%下降至15.6%。

最高法此前通报,今年1月至6月,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收案14.3万件,同比下降12.93%,《意见》实施半年来效果显现。

上述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针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900余件;细化证据标准,针对危险驾驶罪开展自行补充侦查7200余人,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870余人。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大、涉及面广的情况,部分地区创新推动刑事简案快结一站式诉讼治理中心建设,检察机关办理的近半数危险驾驶案件在7日内办结,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格局。”该负责人介绍。

此外,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无缝对接机制。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9300余人,占不起诉人数的33.9%。积极推动构建醉驾治理防控体系,完善公益服务机制,探索柔性惩戒模式,将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作为适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考量因素。

法定不起诉1.2万人,同比上升17.7倍

最高检通报,上半年,检察机关统一司法标准,对危险驾驶罪决定起诉14.3万人,同比下降12.2%;决定不起诉2.8万人,其中法定不起诉1.2万人,同比上升17.7倍;相对不起诉1.5万人,同比下降84.9%。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不起诉的人数“同比上升17.7倍”。其根本原因在于醉驾入罪标准的调整。

《意见》明确,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规定的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此类情形不属于犯罪,应当不起诉。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明确的醉驾入罪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

最高检案管办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意见》明确的最新入罪标准,正在办理的醉驾刑事案件中有一定比例不再属于犯罪,因此要作出法定不起诉,这是法定不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7.7倍的根本原因。

此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随着《意见》的实施,一部分符合此类情形的醉驾刑事案件落入法定不起诉的范围,因此相对不起诉的人数出现了明显下降。

据介绍,检察机关还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履行监督职能,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近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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