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和原始人一样为伦理争执不休

现代人和原始人一样为伦理争执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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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由伦理规则构造的世界。社会的伦理随时随地在判断和裁决人们的行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义的,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凡此种种,都在伦理的范畴之内。一方面,我们在接受伦理,如学习、内化,另一方面,我们也拿着它们去评判周围的人和事。

这是一种永无止境的人类活动。因为年代的变化,伦理被作了“旧伦理”与“新伦理”的区分,彼时的旧伦理可能变为此时的新伦理,反之亦然。由2024年巴黎奥运会开幕式掀起的关于爱情、关于酒神、关于性别的诸多争议,又何尝不是一场有关伦理的碰撞?

多年来致力于伦理研究的哲学者菲利普·基切尔就认为,伦理不是一个最终的系统——尽管我们每个人会认为自己所接受的伦理是最终的、不会再变的规则——而是一个始终处于过程中的人类项目。即便是沉浸在网络信息世界“无所不知”的现代人也还是会为彼此的伦理标准争执不休。

这是由初民社会开启的伦理项目。当我们去看他们的伦理,或许又多了许多困惑。以食物分配为例,把有限的食物平均分给部落每个人还是按需求或按劳动贡献分配?每一种做法都有其道理。今天的人甚至可以猜想,初民们尝试了各种各样的分配方法。为什么现代人熟悉的似乎只有一种呢?比如没有高低贵贱的平均分配。也许在如此之多的规则中,只有一种成功维系了聚落的规模。繁衍的成功使他们采用的伦理规则被继承了下来。这是基切尔提及的一种猜想。本文经出版方授权节选自新书《进化与伦理生活》相关章节。

摘编有删减,标题为摘编者所起。注释见原书。

从彼到此

在伦理计划刚开始时,我们的祖先生活在小群体中,所有的成年成员都能够参加讨论,而在讨论中他们所说的能被其他所有人听到。在营火周围,他们从社会生活中寻找解决利他失灵的方法。他们会讨论什么样的问题呢?

资源短缺也许是一个选项。也许有的时间段非常困难,他们经常为了贮藏的食物不足进行争吵。

假设今天是不错的一天,群体中每个成员都有足够的食物。他们聚集在一起并且反思他们最近的争吵,他们所有人都能脱离在困难的环境中自己的角度,至少暂时能,并且思考当食物的数量太小以至于无法给予每个人想要的数量时可能产生的后果。他们想象针对不充足的食物的可能分配方式,每个人不仅仅考虑她/他自己的部分也考虑其他人的部分,并且试图了解他人所感受到的结果。从他们的反思和交换中出现了一致同意的分配方案以及执行这一分配方法的规则。

不管他们是否会如所假设的那样进展顺利,关于分享的对话是能够想象的。同样,讨论者会同意目标是增加食物的供应,考虑到每个群体成员减少饥饿的愿望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或者他们也许都同意放弃那些导致暴力的行为。社会嵌入的规范引导能够开启伦理计划,但这些可能产生的规范看起来简单而粗糙。这些开拓者的计划是如何发展成当代生活中极为丰富的伦理道德的?我们如何从当时的开端发展到如今的局面?

我们没办法通过提供伦理计划的实际进化过程来回答第二个问题。线索太少。因为对于长达五万年的伦理计划,我们仅仅只有最后五千年的文字记录。在书写出现时,详细的规则系统已经存在了。很明显,在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早期发生的许多事情,仅仅留下了社会变化的间接指标。知道起点和后期阶段,我们就可以辨别出发生了什么改变。

其中有一些明显的改变。在五千年前,人类组成了比伦理计划开始时的群体要大得多的社会。这些大型的群体中,早期阶段的平均主义已经让位给了复杂的阶级制度。伦理生活已经和宗教纠缠在一起了。同时伦理生活也开始解决早已超过前人概念认知的问题:城邦的公民追求的是不同于决定如何分配稀缺资源的世界的美好生活。新的角色和机构出现了,产生了关于财产和婚姻的规范。在更为细节的方面,利他主义的概念得到了扩展,超越了目前所讨论的概念,发展了关于人类关系的新的伦理观点。

毫无疑问这些改变的确发生了。承认解释这些改变事实上如何发生的困难给实用自然主义留下了一个问题。反对者批评说伦理实践起源的解释只有通过改变对象才说得通——一些东西确实出现了,但它不是真的“伦理”。我们如何获得“伦理视角”?命令如何内化?惩罚的系统如何进化?这些疑问通过质疑用实用自然主义的语言给出解释的可能性而变得更强烈。没有可行的从远古到现在的路径。

伦理是一场接一场的“文化竞争”

在伦理计划最初的四万年间,我们的种族由小型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发展了一套嵌入社会的规范引导的模式。第一个建立起一套回应利他失灵的规则的群体是最醒目的,也许群体间的差别早已存在。或者,即使这些群体面临着同样的利他失灵——稀有资源分配或者控制暴力的问题——社会慎思后所接受的命令在不同群体间是不一样的。

这些差异为新的进程做好了准备:文化竞争。在规则的内容和社会化以及执行的系统中都会出现差异。但为了简便,我们只考虑所采取的规则的不同。

假设种族中的群体都有同等有效的社会化和惩罚系统。一个群体宣布:获得的食物在所有人中平分;另一个宣布:食物只给努力搜寻的参与者分享;还有一个群体宣布:食物根据对个体付出努力的共识判断来分配。每一个群体对所采取的所有规则都同等程度地服从。这些群体参与了“生活的实验”。文化竞争来自一些实验比其他的更成功这一事实。

较小和更大的成功在这指什么?一种衡量方式把握了达尔文进化论根本的指标,那就是不同群体中成员的繁殖成功率。因此伦理规范成功与否通过生活在采取这一伦理规范的群体中的成员留下的后代的数量来衡量。这并不意味着在接下来的几代中接受这一规范的个体数量就会增多,因为更大的留下后代的成功概率可能会被抛弃这一规范的倾向所抵消。

设想有两套规范,E和F。

生活在选择了E的社会中的人平均能留下3个后代而生活在选择了F的社会中的人则留下2个后代;如果两个社会都无差别地把他们的规范传递给生物上的后代,并且假如存在着所有个体都同等操练的生物竞争,那么社会E将会以社会F的牺牲为代价而得到成长。但如果社会F的成员无差别地将他们的规范传递给了生物上的后代,而社会 E 的成员有六分之一的后代迁移到社会F,那么比例将会维持不变。因此,规范也许获得一种类型的成功而失去另一类的成功。

文化竞争考虑的是后一种类型的成功,并且通过比较采取这一规范的群体的大小得到准确的衡量。把通过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忠诚度来表现的文化成功与繁殖成功区分开,似乎看起来多此一举。因为你也许会假设文化形式的传播与加强繁殖成功的能力毫无关系的可能性是极小的。留下的后代增加但又通过放弃这些规范而抵消了文化成功这一令人惊讶的后果仅仅只是幻想。这一类的倾向会受到自然选择的阻碍:没有转变倾向的个体会选择留在生物繁衍上更成功的文化中,他们会留下更多的后代。因此我们应该期待在文化能够保证许多忠诚于它的人和文化实践所提高的生物繁衍间有松散的关联。

这里用一句著名的口号:“基因牵着文化走。”

对文化传承的机制以及它和达尔文进化论的相互作用的细致关注揭示了学习他人的优势如何产生模仿,在自然选择下维持稳定,并且有时出现不适应生存的倾向。为了辨别伦理实践解释中的历史可能性,并不需要一般性的解释:我们不需要任何基因-文化共同进化的复杂理论就可以处理这些问题。但是,注意到生物和文化成功之间没有联系这一点十分重要。要求服从的规则不需要是那些促进繁殖成功的规则。尽管如此,重要的一点是在一些场合下,特定的伦理规范产生的一些达尔文式后果,比如服从这些规范的后代更容易生存和繁衍,在其他族群接受这一规范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文化竞争并不会产生成功的规范在不同群体间传播这种殖民征服式后果。一系列的规则可以零散地传播,其中的某些被其他群体接受,但一些可能会被拒绝。一个群体所信奉的规则可以影响其他群体所接受的规范,即使后者没有完整地接受所有规则:我们这些根据猎人的贡献来分配食物的人发现邻居给部落里所有成员平等的奖励,就会被激励用一种包含两种规范特点的方式来调整我们的实践行为。

对于伦理计划的前四万年来说,人类的小型群体通过社会嵌入的伦理规则来引导他们的生活。面对现有的规则无法解决的困难,他们尝试新的办法。有时,他们和其他群体互动,从中看到一些激发修正自己规则的东西。

最终,一些群体融合在一起,一方或者两方此前规则的特点在之后的社会实践中持续出现。一些群体灭绝或者解散了,他们的伦理实践随之一块消亡了,虽然一些幸存者也许会把此前规范的一些方面带到他们加入的群体。有时新的成员加入,也许作为伴侣而被接受,他们为篝火讨论带来了新的观点,产生了两个群体此前没有想到过的综合规范。这一类型的过程结合起来就造成了一些种类的规则变得普遍而另一些慢慢消失。

看不见的伦理执行者

文化竞争如何能从简单的社会嵌入的规范引导这样的早期冒险演变成最近几千年复杂的伦理实践?让我们从伦理和宗教的纠缠开始。

从理想来看,冷静的讨论会解放和拓展已有的心理利他主义倾向。但从现实来看,与他人完整的互动也许只能偶尔实现。思考也许是由那些厌倦了频繁的争吵和渴望带来和平的共识的人所承担的。为了方便,他们寻找共享的规则,希望以此来规范那些没有成功与他人合作的同伴,但他们也准备好了当他们认为可以避开这些规则时就打破规则。讨论者们会讨价还价,为了从施加给他人的限制中受益,他们会放弃一些他们想要履行的行为的限制。

这些争论也许是好事,尤其是存在惩罚的时候,很多类型的潜在的利他失灵都会被避免,因为旁观者很简单就可以明白发生了什么并且推行彼此同意的准则。虽然当群体的其他成员没有办法检查你是否遵循了准则的时候,你会倾向于违反它。如果你的内心有反对的声音,它也不会特别坚定或者很强烈。

在规范引导的早期历史中,人类群体从公共规则中获得了好处,这些规则公开应用到公开的环境中,但是群体中的许多——也许是所有——个体都愿意在他们认为自己无法被发现的时候不服从这些规则。鉴于引入和调整这些规则的人的精心选择,对这些规则的服从通常来说有利于提升群体成员平均水平的繁殖成功率。比如,考虑通常会保证每个人都有食物的分享规则。群体通过社会嵌入的规范引导,在达尔文式的生存挣扎和文化竞争中获得进步,即使对规则的服从仅限于行动者能够预料到他人可以观察到他的行为时。

文化竞争的优势同样也会以一种或者两种方式出现:通过他人对这一群体成员可以满足普遍共享的愿望的感知,以及通过给他们更健康的食物或者任何有利于额外的达尔文式的适应性的东西。获得在更广泛的条件下对规则的服从的能力可以在文化竞争上产生额外优势,同时通常都会增加个体所期待的繁殖成功率。提高服从的技能促进了文化的成功。

这是什么样的技能?当他们在一起反思他们的伦理实践时,慎思者会发现不服从经常是由不会被发现的信念造成的。他们记得是那些自信自己不会被发现——也因此可以避免惩罚——而违反规则的人犯了错误。在群体中,成年成员精炼这一项目来社会化年轻成员。也许他们反复灌输对违反规则后果的持久恐惧,灌输原始形式的良心来使得人们在没有明显的观察者在场时能够遵守规则。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完成这些行为,群体的后代就会倾向于更频繁地服从规则,随之而来的是正面的达尔文式效应和文化效应。

但这一恐惧是如何被激发的?在人类的文化中——在成功生存下来的实验中——较常见的做法是诉诸不可见的,对违反伦理规则作出回应的实体。西方的一神论使用这种方式:存在着无所不知的神,他观察一切,作出判断,惩罚没有服从命令的人。

前辈继续观察后辈的行为并且如果发现命令被打破了就停止帮助。神灵往往和特定的地点与动物结合在一起,如果规则被违背的话,就会报复整个群体。在自然中存在着隐藏的力量,人们只有和它们结盟才能获得成功,而违背那些规则就会威胁或者摧毁这一结盟。民族志证实了不可见的力量的流行性:正如有人告诉他们,当他们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一个住在天上观察着人类所有活动的“全能的父亲”会对他们感到非常愤怒,比如他们吃了被禁止的食物。

一旦看不见的执行者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对恐惧的惩罚就可以被嵌入到复杂的情感反应系统中。长者所颁布的命令可以被当作上帝或神灵的愿望。如果神是某个特定群体的,他们也许会被看作为特定的群体制定了规则,这些规则既表现了神灵的帮助也构成了群体的认同感。后来群体的伦理实践会回溯到他们的祖先获得神灵帮助并且得到了神灵的命令这样的故事。对惩罚的原始恐惧转化成了更为积极的情感——敬畏,尊敬——并且命令被看作是获得神灵帮助的标志而让人乐于接受。群体成员把这些规则看作是他们身份的构成部分。

提出的推测过于简单了。在一个充满了明显不可预测的现象和无法解释的改变的世界中,我们的祖先求助于有特殊能力的看不见的实体。一些群体更进一步,把社会秩序与这些存在联系起来:

非人的力量会回应破坏规则的人,祖先或者神灵会报复这些不服从规则的人,神灵通过为群体所认知的命令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并且能够监视人们的行为,即使行动者认为他是独自一人。采取了这种方法的群体获得了强有力的保证成员服从的机制,并且比那些援引与道德领域无关的看不见的力量的竞争对手做得更好。与宗教纠缠的伦理学是极为普遍的,因为看不见的力量和伦理行为之间的特定联系在文化竞争中有极为重要的优势。

哲学家通常反对极为普遍的把伦理学嵌入宗教的做法。他们论证,从柏拉图开始便否认宗教能够为伦理学提供特定类型的基础。

但是,他们没有触及因为具有增加服从性的能力,宗教也许对伦理实践来说是有价值的,甚至是必要的这一观点。神谕式的伦理学方法绝不是非理性的行为模式,它可能反映了文化竞争的深刻事实。

如果伦理与伦理有冲突

数万年以来,基础资源的平均主义分配对伦理计划来说十分重要。弱小的小型群体需要所有成年个体的参与。他们当然会使用许多当代狩猎-采集部落所使用的,促进成员间平等的策略的原始版本。比如“!Kung”这一部落采取措施来保证狩猎能力的差异无法扩大。他们对吹嘘自己杀死猎物的行为有严厉的惩罚,培养被用来阻止骄傲和傲慢的嘲笑行为,并且有把猎杀猎物的行为归结给箭的拥有者的习惯,同时分享箭的行为是非常普遍的,这就能有效地减少狩猎上的差异。违反这些传统被看作会招来厄运。在早期人类生活的环境中,没能发展出类似策略的群体将会失去规范引导所带来的优势。

但是,在文字记录中第一个可见的社会已经包含了不同的地位和等级。是什么导致了这些差异?

早期城市的考古发掘使得这一点变得清晰起来,直到八千年以前,人类能够生活在比伦理计划早期阶段大得多的群体中。当一千人或者更多人生活在同一个城市之内时,通过面对面的保证来维持和平的策略也就不再适用了。必须有彼此同意的规则系统来解决潜在的冲突以及陌生人间的关系。一些涵盖了小型群体之外的个人间交换的重要命令在更早的时候一定获得了实质性进步。最终,直到一万五千年前,人类群体能够阶段性地联合起来,因为一些遗迹中留下了可以证明存在更大联盟的东西。

此外,存在着早期阶段群体间和平合作的间接证据——甚至还可能证明不同群体间贸易的存在。最早期的原始人的技术都是一次性的,二十万年前,我们的祖先制造出需要的工具,当他们离开时就会扔掉这些工具。对他们来说,工具不会对人们的迁徙产生重要的约束,工具也不会被看作财产。

但随着原始人逐渐分散开来,他们把工具资源留在了原地,到了二万年前,这些群体要到距离他们发现制作工具原材料的地点极远的地方搜索食物。这些群体需要携带工具,也需要配合彼此以及其他群体的行为,从而使得长距离的交易网络或者获得他们所需物质的旅程成为可能。距离会导致明显的被剥削以及攻击,群体的规范也就需要包括那些能够处理这些危险的规则。

即使他们没有与其他群体交易,他们的伦理规范需要包括至少在某些条件下禁止伤害群体外个体的规则。这类的规则预示了后期城市发展的可能性,比如杰里科和加泰土丘、乌尔、乌鲁克及巴比伦。

在人们聚集到一起建造金字塔和金字形神塔之前很久,我们的祖先就开始用远方的材料制造工具,把特殊的材料带到山洞中画动物,用特殊的人造物品埋葬死者。到一万五千年前,人类群体开始制造雕像并放到墓穴中,如果不假设超验存在的福祉也是人们实践考虑的一方面的话,这一行为很难得到解释。

几千年前,人们花时间来分离出用于装饰山洞岩壁的颜料,发展绘画的技术,并且在法国和西班牙等地区制造了非凡的艺术。这些活动不太可能出现在任何仍然在为了满足基本的食物和庇护需求而挣扎的社会,也不太可能出现在没有初期劳动分工的社会。距离现在三万年前,为群居生活创造规则的行为,即伦理计划,必然获得了较好的发展。

早期的法律规则为发生在史前后期的伦理规则的进化提供了最清晰的指示。古代近东地区的文字记录包括了体现理想行为的故事、来世的神话以及部分法律规则。比如,“吉尔伽美什史诗”告诉了我们对苏美尔和巴比伦等级社会中高等人士期待的图景;类似地,埃及《亡灵书》中纯洁的宣言向我们展示了什么类型的行为算作违反伦理,也因此说明了伦理规范的结构;最明显的是,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里所发现的规则列表,从公元前两千年的里皮特·伊什塔法典到汉穆拉比法典以及之后的规则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明确禁止的以及各种社会违约的相对重要性。

法典的开篇通常强调立法者带来了和平和解决矛盾的方法,法律被看作超越充满原始暴力和恃强凌弱的社会生活的方式。残存下来的石碑和石柱不能提供给我们对当时所执行的法律的完整解释。

它们修正了已存在的法律,提供了能够解决在创造社会秩序时出现的问题的规则。这些“法典”体现了从文字出现时开始的社会规则发展的多级过程。它们碎片化的特点极为明显。它们为每种特定类型的事件都制定了条款。这些都是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所出现的新问题。新石器时代的牧民和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的农民早已发明了控制暴力、保护他们劳动果实和管理性关系的规则。

当他们被整合进需要社会合作来提供足够灌溉的世界中的更大的单元时,新的问题出现了:准则该如何标准化,一个人如何保证他的土地被恰当地使用,公共的沟渠和堤坝要如何维护?残存的法典极其仔细地处理这些问题,以及由于大量的人口聚集在相对较小的区域而产生的社会摩擦导致的各种类型的暴力和性关系。它们产生于对暴力行为该如何制止,性关系该如何规范以及财产该如何保护的共同理解的背景下。后期巴比伦法典的扩散揭示了史前文化传递的普遍性。

对我们的目标来说,界限应该是模糊的。几乎所有的社会,在所有的时间里,都不仅仅通过教育伦理规范来社会化新成员。在远古社会,年轻人被告知什么是宗教义务,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礼貌和社会习惯。哲学讨论中伦理学的特殊概念来自历史的进程。后来的判断区分了伦理义务,它们都来自早期不分类别的规范实践。

规则类别的区分通常来说很有意义,因为规则有时会互相冲突,并且有时会通过更为抽象的方法来决定什么样的规则有优先权。若人们被命令参加特定的仪式,但是,在典礼进行时,参与者听到其他群体成员的生命受到了威胁,群体中保护其他人的规则是否优先于完成仪式的命令?不同的群体也许会有不同的决定。一些群体,也许是文化上最成功的群体,宣称帮助和保护同伴的命令比要求完成仪式更重要。许多社会,当代的和历史上的,都把命令划分为三类。最根本的一类是与超验存在有关的命令;第二类被用来巩固并且有时也可以改变从社会讨论中出现的规则;这两类命令对于相对而言不重要的命令来说具有优先性,而最后一类规则是用来引导人们行为和习惯的。

对这些类别的区分没有解决所有优先性问题,因为两个神圣的命令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这些类别,以及把一些规则看作服从于另外一些规则的方式,都是规范引导文化发展后的产物。并不存在某种不可避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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