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在成都高新区某小区内发生的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了刘某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2024年1月26日8时许,刘某因报复他人,在被害人赵某从成都高新区某小区房屋门口准备换鞋时,拿着一把电击器将赵某推回屋内,推倒在客厅地板上,赵某呼救,刘某在将该房屋门关闭后,用身体将赵某压住,一手捂住赵某口鼻,另一手拿电击器放于刘某脖子处恐吓赵某停止呼救和反抗,赵某停止呼救和反抗后,刘某将赵某推走进卧室,叫赵某将卧室窗帘拉上,后二人坐于床边,在卧室内刘某对赵某说其是“寻仇,找错人”。
在赵某劝说和承诺不会报警后,刘某离开该房屋,待确定刘某离开后,赵某报警。
2024年1月26日18时许,刘某接到单位通知,来到通知的地点被民警挡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4年3月21日,经鉴定,刘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4年3月5日,赵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住宅作为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不仅是遮风挡雨的住所,更是心灵栖息的港湾,受法律保护。请切记:私人住宅,非请勿入。不管他人的住所是买的、租的,还是借的,只要是“不请自进”或者“让走不走”,都可能涉嫌犯罪。请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在未经他人允许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住宅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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