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理疗店推销网购假药非法获利1万元,黔南州两名村医获刑,并支付赔偿5.6万元

开理疗店推销网购假药非法获利1万元,黔南州两名村医获刑,并支付赔偿5.6万元

00:00
03:56

近日,黔南州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部分商家代表现场旁听。

某村级卫生室村医二人在某镇合伙开了一家理疗店为周边群众看病。2020年12月至2023年期间,二人通过微信在网络上联系购买无医药手续的胶囊。后二人在为群众看病时向群众推荐销售,事发后,经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二人销售的胶囊为假药。二人销售假药非法获利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村医,在熟知进购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来源不明的假药,在为群众看病时推荐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二被告人作为假药的销售者,在为群众看病过程中向群众销售假药,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方式销售产品,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5989元,并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行为有明确规定,作为药店经营者,应当遵循购进药品的规范流程,更不能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销售给看病群众。同时,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详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如发现欺诈、销售假药等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