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案迎来最新判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宣判:相关赔偿责任由事发球馆所属公司承担80%,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承担20%,肖某的赔偿金额降为4.8万余元。
2023年4月,上海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后将羽毛球馆及流浪猫投喂者肖某告上法庭。闵行法院一审认为,猫由肖某饲养,判决肖某赔偿24万元。该案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后,关于肖某是否应担责引发热议。
2024年3月27日,闵行法院通报称,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判决有误,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7月24日改判后,肖某代理律师刘琨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认定肖某与流浪猫之间不构成饲养关系是改判的重要因素。
据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显示,法官认为,关心照料和排他性支配、控制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两个构成要件,而肖某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也未对涉案猫实施管控,所以肖某并不能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两大争议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案中,吴某是否因猫受伤以及肖某是否是猫的饲养人是两次庭审中的争议点。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2023年4月,原告吴某与同事去往闵行区宏博羽毛球馆打球。吴某称,事发时自己正在后场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致摔倒受伤。
事发时,球馆的监控设备已坏,无法查证事情经过。
之后,吴某了解到,导致他受伤的猫是球馆员工肖某饲养的。肖某的同事曾在庭审中陈述,2022年8月起,肖某经常在球馆厕所门口喂养一只灰白色的流浪猫,肖某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另外,吴某认为,球馆收费经营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吴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将球馆经营者及肖某起诉,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吴某受伤后在上海市三家医院分别就医治疗,共住院21.5天。2023年9月,经法院委托后,吴某被鉴定为“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由各方陈述及举证,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是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而摔倒受伤,猫为肖某饲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相关法条,闵行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4万余元。球馆方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争议。2024年3月27日,闵行法院通报称,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判决有误,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6月5日,该案在闵行法院再审开庭。双方仍就以上两大争议点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最后,审判长表示,审判结果将由院内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择日宣判。
再审认定肖某不是流浪猫饲养人
7月24日,该案在闵行法院再审宣判,撤销本案原审判决,由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对吴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肖某代理律师刘琨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次宣判从早上9点开始,原被告律师出庭,球馆负责人也有到场,法院宣读了判决书,听取各方上诉意见。
宣判结束后,球馆负责人丘某及其代理律师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他们对于判决中肖某某与涉案猫不符合饲养关系有异议,可能会提起上诉。刘琨提出,肖某一方也就此保留上诉的可能性。
刘琨表示,法院再审认定的主责方变成了球馆方,而肖某不构成饲养关系。对于肖某要承担部分责任,则是因为法院引入了“危险源”的新概念。“法院认为流浪动物属于危险源,而肖某在球馆附近投喂,相当于增加了这个危险源进入到球馆的几率。基于此,法院把肖某认定成为危险源的引入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据刘琨介绍,出事不久后,流浪猫被送到宠物医院,后来被宠物医院隔壁商铺的老板领养。肖某回到广东潮汕老家,重新从事羽毛球教练的工作。
法官: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是动物饲养人的构成要件
在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文章中,闵行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对再审结果作出了解释: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法官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刘琨认为,这个案子从法律上明确了对流浪动物饲养人的标准,回应了社会关注,“不是投喂了就一定是饲养人,是否构成动物饲养人要综合判断。”
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明文定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王登辉表示,《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未对“动物饲养人”“动物管理人”作出解释。
王登辉认为,按一般理解,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应当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进行必要的约束、管理,动物基本能够理解并执行饲养人、管理人的简单指令。按当然解释,投喂不同于饲养,偶尔或者频繁投喂无主动物的,不属于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
王登辉分析,此案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体育场馆经营者,其有义务阻止无管理人的动物进入体育场馆,但体育馆工作人员不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若将本案事实解释为体育场馆员工‘长期’投喂流浪猫,致其被吸引进体育场馆乱窜,最终导致场内人员运动时受伤,从而认为肖某某对此承担补充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是可以成立的。”
判决之外,闵行法院法官提示,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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