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迟到被扣工资20.9万元,法院判返还超9成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且善意”?

员工因迟到被扣工资20.9万元,法院判返还超9成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且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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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关注和讨论。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一年内,一名员工因为多次迟到,竟被扣了20.9万余元工资。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

最终,经核算,该员工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万余元,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万余元。也就是说,超过9成被扣工资法院判决返还。

资料配图。据图虫创意

员工上班迟到、早退,用人单位能否对其进行扣罚?如何理解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合理且善意?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案件:

员工一年因迟到被扣工资20.9万元

法院判决返还19.6万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江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兼销售工作,每月薪资由基本工资24000元、内勤绩效6000元组成。

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超过93%的被扣工资法院判决公司返还该员工。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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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用人单位有权对“迟到早退”进行处罚

但规章制度出台需经民主程序

如果员工上班迟到早退,不遵守考勤纪律等,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扣罚?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娄宇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员工出现迟到早退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惩戒,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该项权利,但需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实行。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修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相关制度,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劳动,不得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职工工资的情况主要包括,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职工请事假、请病假以及其他情况等。因此,员工单纯因上班迟到早退等被扣工资,用人单位并不违法。”付建说。

现实中,员工迟到早退次数越多,被扣罚越重是个普遍现象。对此,娄宇认为该做法并无不妥,这体现了处罚措施和违规行为相适应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里面写明,具体什么样的违规行为对应什么样的处罚的措施。如果是一个合乎比例、渐进式、阶梯式的处罚措施,法律一般是认可的。”

娄宇指出,这类考核管理的规章制度出台,需遵守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这些规章制度的时候,需向全体职工或者是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充分的协商,但并不一定要求协商一致,只要是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即可。这类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经过民主程序后,还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比如印刷成册、组织集体开会学习等。

“如果仅通过一些社交媒体,如微信群发或群发邮件的方式,往往不被认为是尽到了公示程序。”娄宇说。

释法:

如何理解“合理且善意”?

专家称对于违规处罚需有阶梯式设计

从本案来看,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如何理解“合理且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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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娄宇认为,三百六十行,每个岗位都不一样,所以对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遵循“合理且善意”的尺度很难有统一的规则。在司法实践的判定中,要结合具体岗位的性质、工作的内容、劳动者违规的程度来综合判断。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并将违规的次数、程度与受到处罚的轻重区分开来,如果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具有阶梯式的处罚设计,往往会被认为是合理且善意的。”娄宇说。

娄宇认为,用人单位其实有很大的自主权,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体现对于违规处罚的阶梯式设计。如果发生此类纠纷,“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合理且善意”的确是处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但在调解或审判的过程当中,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会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付建则表示,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对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戒,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本身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管理应当具有合理性、善意性,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因迟到早退等被扣工资的比例和金额应当合理,不能超出员工的正常日薪或造成员工当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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