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搬运”他人100多条短视频带货,法院:行为侵权,赔偿5万元

未经授权“搬运”他人100多条短视频带货,法院:行为侵权,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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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侵权吗?用户用“搬运”的视频带货,平台是否该担责?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搬运”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对“搭便车”以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张系短视频博主,粉丝数超百万。小张创作发布的短视频主要围绕商家要求广告宣传的商品,每条短视频对外的服务报价均为20000元。小张发现,小梁多次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个短视频APP非法“搬运”其原创短视频,销售了大量与小张视频中推广的商品相似的商品,小梁的账号粉丝数已超过35万。小张认为,小梁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短视频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APP的运营者,与其用户小梁存在直接的利益分享,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小张主张权利的短视频是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小张是否是其主张权利的短视频的著作权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梁“搬运”小张短视频的行为侵权

首先,涉案部分短视频在拍摄素材的选择、拍摄角度和手法的选取、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等方面体现出作者的取舍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剩余部分的短视频拍摄角度固定、拍摄场景单一、基本没有镜头转换,仅为机械、客观地录制相关商品,缺乏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其次,确定短视频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归属的核心是识别出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短视频是指在各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的视频内容,时间从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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