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被两次剐蹭后,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该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停车位处于监控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判定其按照20%的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近年来,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加。7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9起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其中一起案例与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关。
2022年5月10日,某小区业主伏某发现其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被剐蹭,于是联系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此次事故产生修理费用为14400元,物业公司通过其投保的停车场责任保险赔付了13680元。
12天后,由于物业仍未支付剩余的维修费,伏某报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未就剩余维修费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
直到次年2月8日,伏某的车辆在小区同一停车位再次被剐蹭。经保险公司确认,此次事故损失为1400元。随后,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其赔偿因车辆剐蹭所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伏某的车辆在小区停车位被剐蹭后,因该物业公司监控设置存在盲区,导致其无法向直接侵权人索赔,应认定上述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在此次事故中具有一定过错。虽然该物业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该物业公司按照20%的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协助性和防范性的特征,在各类安全事故中,物业服务人往往并非首要责任人,而主要是负有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损失救助等,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义务。故在认定物业服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等综合考量。
此外,物业服务人未尽到防止业主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到侵害的业主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仅当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才由物业服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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