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最高法研判上半年检察和审判数据,透露工作重点

最高检、最高法研判上半年检察和审判数据,透露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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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司法审判上半年数据已经出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上半年数据。虽然具体数据尚未对外发布,但通过官方网站消息可以看出两部门在下半年各自关注的重点。

指标总体向好,上半年刑事检察有罪判决率99.8%

“数据分析不是目的,找准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在最高检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强调。

根据官方披露,今年上半年刑事检察有罪判决率99.8%、民事检察抗诉改变率91.1%、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改变率89.2%、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法院支持率99.7%。这些重要案件质量指标总体向好。

会商过程中,“最高检本级办案情况”成为应勇关注的重点。他指出,“最高检监督办案,就是要标准最高、要求最高、质效最高。最高检监督办案的质效高,对全国检察机关就有示范、引领意义;最高检监督办案的质效不高,谈何对下领导和指导?”

应勇强调,分析研判全国检察业务数据,首先要分析研判好最高检本级办案情况的业务数据。从数据看,上半年最高检各业务部门直接办理案件6251件,办结案件2869件,办案数量有所增加,办案效率明显提升,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同时,应勇指出最高检直接办案存在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监督意见较少、对作出终结性决定案件开展公开听证比例偏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力度不够大、部分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对作出终结性决定案件开展公开听证比例偏低”此前较少提及。检察听证制度是近年来检察系统重点推动建立的一项制度。检察机关组织听证,邀请来自人民群众中的听证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力量,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供重要参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与行政听证、立法听证相比,检察听证尚属新生事物。2020年9月,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进一步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明确了新方向。

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组织听证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22年,听证案件数量达到18.9万件,同比增长79.8%。今年2月,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介绍,2023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共对20.53万件案件开展听证,同比增长22.05%。

此外,申国军还撰文指出,检察听证由于立法支持不足面临权威性不够,听证范围和流程尚不够明晰和规范。尤其是,对听证员意见的处理没有体现出足够尊重。他认为,应该增加规定“一般应当采纳听证员多数人意见,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听证员作出解释说明”。

在去年举行的检察听证座谈会上,最高检提出要在完善听证制度体系、细化听证办案流程、创新听证工作形式、改进听证技术保障等方面下更大功夫,促进检察听证更加规范、更富成效。

“案-件比”成为考核核心指标,最高法强调审判管理要“科学”

最高法在研判分析会商中透露,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26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中23项同比趋优,设有合理区间的20项指标的全国均值已全部进入合理区间。“案-件比”、二审开庭率、上诉案件移送时间、执行到位率等在第一季度基础上继续保持向好态势。

今年一季度司法审判数据显示,26项指标中18项指标同比趋优。其中,“案-件比”下降0.02,二审开庭率增长23.72个百分点,上诉案件移送时间下降26.09%,执行到位率增长4.46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是最高法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施行的新的考核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会议中提到的“合理区间”。这是与以往考核体系中设置具体的考核指标相比最鲜明的区别。据介绍,合理区间是最高法根据四年间全国法院办案数据,采取加权平均方式测定的,还将根据审判形势变化和评价工作需要,定期对区间值作出调整。

新版指标体系以“案-件比”作为核心指标,且是综合考核指标。这一指标的设立具有深层次的考量,旨在进一步建立完善一次性解决纠纷机制,力破程序空转。

所谓的“案-件比”,是指件数/案数,即一个待决事项立案后,需要经历多少审执程序才能解决。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赵宏伟撰文指出,该指标的统计方法采用的是跟踪法,即统计区间内所有审理的案件,向前追溯其最初开始的一审案件以此来确定“案”数,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如二审、管辖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再审等不同程序以及上述所有审理的案件作为“件”数,在此过程中不会对件数重复计算,一个案件只有一条案件链且只有一个原生一审案件,最终结果会按照原生一审案件计算。

“总之,一个案件经历的审理、执行程序越多,都将会提高‘案-件比’。如果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就不可能出现上诉、改判、发回、执行、信访等,既杜绝了程序空转,又减少了件数,降低了‘案-件比’。”赵宏伟介绍。

记者注意到,新版指标体系施行以来,多地法院召开会议研究探索降低“案-件比”举措。

今年5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文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及省院审判考核指标体系》介绍,“案-件比”的全国参考区间为1:1.41-1:1.54,吉林省考核区间为1:1.41-1:1.53,永吉县法院截止到一季度末为1:3.10,位于吉林地区末档。

文章分析,此项指标不合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案-件比”的“案”数量过少,与一审诉讼收案数过少有关;二是“案-件比”中的“件”数中上诉案件过多,与地区其他法院比较,在收案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上诉案件数已达到77件,与其他院持平或高于其他院;三是“案-件比”中的“件”数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相比地区其他法院过多。

对此,永吉县法院提出此项指标下一步需努力的方向:一是在保证完成诉源治理的前提下,提高收案数;二是诉讼阶段提高办案质量,尽最大努力实现在一个程序内将矛盾解决,减少上诉发改案件,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数;三是做好执源治理,执行收案要大幅度下降,执行部门既要研究好执行本身的考核指标,也要研究全院综合性考核指标,以最优方式处理好两个方面指标的关系。

今年以来,最高法已经多次在重要会议中强调审判管理要“科学”。在当天的会商中,最高法院院长张军提出,“实现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没有管理不行,没有压力不行,关键是要科学、符合司法规律、不给一线法官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会议还提出,重点整治反管理问题。要求对审判数据明显领先、落后或者短期内异动的,都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数据不实等问题。对数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不符合审判规律的,要通过多种方式查清实情,了解是否存在数据不准确或者集中突击结案等反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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